邓辉:故意伤害罪入罪门槛亟待降低
轻伤标准偏高让人“伤不起”
“更麻烦的是,我国刑法上的‘轻伤’标准其实也偏高。”邓辉表示,根据最高法等五部门2013年发布的《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四肢长骨骨折、肢体大关节韧带断裂是典型的“轻伤二级”(刚达到故意伤害罪的入罪标准),但按照民众的一般观念,这种程度的损伤其实已经相当严重。
同样,按照《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头面部出血、牙齿脱落一颗、鼻骨骨折、耳道鼓膜穿孔、指骨骨折、外伤性先兆流产等是常见的“轻微伤”,但是按照一般社会观念,这些“轻微伤”已属较严重的伤害,足以让人“伤不起”!被害人宁愿承受数千元被盗、被抢的财产损失,也不愿遭受上述“轻微伤”。
上海政法学院刑事司法学院院长、教授姚建龙也认为,这一问题导致的直接尴尬,是很多看上去很恶劣的故意伤害他人的行为,尽管在“性质上”属于故意伤害他人,但伤残鉴定往往达不到轻伤或者重伤的“量”的要求,即便引起广泛的社会反响,最后仍无法按照故意伤害罪追究刑事责任,“法律规定的这一特点,容易造成公众感受的落差,从而引起公众对于‘法律纵容伤害他人’的质疑。”
“故意伤害罪以造成被害人轻伤结果为入罪门槛,且轻伤结果是唯一入罪门槛,是不合理的。”邓辉说,这带来的恶果,是实际生活中诸如街头暴力、校园暴力、医疗暴力等令人发指的暴力伤害,场面虽然残酷但绝大多数达不到轻伤的标准,从而无法“齐之以刑”,再加之治安处罚的无力,这客观上使人认为“暴力是一种被容忍的恶”。
建议降低入罪标准惩治暴力伤害行为
经调研,邓辉形成了《关于降低故意伤害罪入罪标准的建议》,并于昨日向大会提交,呼吁降低故意伤害罪的入罪标准,保护人民群众的人身权利。
邓辉在建议中举例称,德国刑法将伤害罪分为一般伤害罪、重伤害罪、危险性伤害罪和伤害致死罪;日本刑法将伤害罪分为一般伤害罪、伤害致死罪和暴行罪;英国刑法中的伤害罪包括威胁罪、殴打罪、一般伤害罪和重伤罪。由此可知,国外刑法中的伤害罪立法尤其注重对公民身体健康和安全的周密保护,即使是未造成伤害结果的暴力殴打也可以构成犯罪,而不将伤情程度作为入罪的门槛要求。
为了有效惩治暴力伤害行为和保护公民身体健康权,邓辉建议,我国应当适当降低刑法上故意伤害罪的入罪标准。除了原有的致人轻伤情形之外,应当将其他较严重的暴力伤害情形纳入故意伤害罪的范围。
在建议中,邓辉认为我国刑法第234条第1款应修改为:“故意伤害他人身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一)致人轻伤的;(二)在公共场所当众殴打他人,致人轻微伤的;(三)殴打老年人、儿童、孕妇、残疾人,致人轻微伤的;(四)多次殴打他人,结伙殴打他人,或者连续殴打多人的;(五)入户殴打他人的;(六)携带凶器殴打他人的;(七)曾因殴打他人受过处罚后又殴打他人的。”
“该建议一旦通过,有关故意伤害罪的案件可能会呈几何倍数增长,届时会给办案部门带来很大负担。”徐娟对此倒是有些担心,称如果建议得到落实,希望有关司法部门能作出相应的制度改革,缓解因案件量猛增带来的办案难题。
在邓辉看来,在我国即将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和社会治理现代化的社会背景下,降低故意伤害罪的入罪标准,符合刑法注重保护公民人身权利的时代精神和发展方向,相信也会得到广大民众的认同和拥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