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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网络交易中食品安全监管的提案

发布时间:2018-02-27  来源:中国民主促进会中央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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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当前,“互联网+食品”已经构成食品流通的重要渠道。但由于网络食品交易的虚拟性、隐蔽性及不确定性,使得食品销售、运输存在以下安全隐患:在销售环节,不法商贩违法销售假冒劣质食品和无标签无生产信息的自制食品,违法销售没有中文标识或中文说明书的进口食品导致消费者误购、误食,还有把实体店已下架的食品拿到网络上来销。在食品配送环节,网购食品售运分离。一些快递公司接到网上店铺的订单后,把食品和其他物品混装运输、混装送递,容易导致包装破损、食品污染。送餐骑手的个人健康和卫生,尤其是在特殊天气条件如下雨、天气炎热等情况下的卫生处理没有规范的措施。这些隐患的存在反映出以下问题:

  一、网络食品交易监管的法律法规不健全。《食品安全法》、《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办法》、《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对我国的网络食品安全监管提供了一定的法律政策依据,但未对在朋友圈、微博等自媒体售卖自制食品等行为做出明确规定,自媒体售卖自制食品行为处于监管空白。网络送餐相关卫生标准虽然列入《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但还不够明细,对网络送餐人员是否持有健康证明未作明确规定,同时该法规目前只是部门规章,未细化列入《食品安全法》,权威性不够。另外,配套法规如《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没有将致害消费者的直接责任主体食品生产者列入,在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承担赔偿责任后,没有追加食品生产者为被追偿的主体。

  二、网络食品经营主体信息难以全面掌握。理论上,微信里的任何一个用户都可以成为潜在的网络食品微商,这是一个海量并且碎片化的群体,主体信息难以全面掌握。网络食品经营者在网络平台注册登记所用的身份及地址、经营范围等信息的真实性无法准确核准,由此导致监管部门难以对各类风险给予及时的监管与评估,甚至出现已发现安全风险因尚未掌握经营者的详细信息而无法处理的情况。一些经营者日常经营活动不规范,不建立台账,进销货状况不明晰,日常监控和抽样检查困难,问题食品的追根溯源更是难上加难。在交易过程中,经营者一般不会开具相关的书面收款凭证,交易证据即为网络上的电子合同,这种合同很难证明其信息的真实性。

  三、网络食品交易涉及的区域广。网络食品销售突破了传统食品销售模式的地域限制,往往跨越多个省市,甚至是跨境,一旦发生食品安全纠纷,案件管辖权的确定、相关调查取证及案件执行的难度随之增加,消费者异地维权甚至是境外维权的难度更大。

  四、社会整体对网络食品安全意识不强。消费者通过网络购买的食品数量一般较小,花费较少,当真正遇到食品安全问题时,出于运费等附加费用的问题或是网络食品经营者的“威逼利诱”,往往会选择息事宁人,不采取维权措施,不积极协助食品监管部门调查了解情况。同时,社会监管力量不足,新闻媒体和社会组织对网络食品安全的关注不够,舆论监督的作用也未很好的发挥。

  食品网络营销中的安全监管问题成为当前亟待解决的问题,它严重制约着食品网络营销的市场开拓以及消费者权益的保障。为此,建议:

  一、进一步健全食品安全监管法律体系。针对自媒体及网络餐饮服务的相关法律法规,建议对《食品安全法》中的相关条款进一步细化和完善,增加自媒体售卖食品及网络餐饮服务的相关内容,并将网络送餐人员应当依法取得健康证明写入法律法规。完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将食品生产者列入赔偿及追偿的责任人,尽快建立起适应现实需要并具有持续有效性的网络食品安全监管制度体系,以增强政府和社会化解食品安全风险的能力。

  二、强化网络食品安全监管机制建设。(1)建立网络食品经营者名单制度,将建立台账情况、进销货状况及信誉评价等因素列入考察范围,各部门信息共享,公开相关数据。(2)加强日常监督检查与抽样检验,加强风险监测和预警交流,加强基层监管队伍能力建设。(3)加强对快递运输的监管,定期集中对外送箱做清洁维护,定期核查网络送餐人员的健康证明,引入消费者评价系统。

  三、加大消费指导,建立专门的消费者保护平台。(1)指导消费者尽量选择第三方付款或货到付款方式,到具备经营资格的网店消费,保留网购的相关证据。(2)建立网购食品解纷仲裁机构,以相关行政部门为纽带,连接网络食品经营者与消费者,通过仲裁的方式解决网络纠纷。

  四、完善网络销售食品风险监测科学抽样机制。(1)开展监测抽检。进行动态随机抽样,通过对食品中的化学残留或污染、食品添加剂残留、微生物污染和营养成分等信息的监测,开展风险评估和趋势分析。(2)开展专项抽检。针对监测抽检中发现的问题食品,以及投诉举报的不安全食品进行专项抽检。

  五、加强网络食品安全监管的大数据应用。加快建立网络食品交易信息数据库,推进网络食品安全监管信息共享平台建设,使食品营销商、消费者、监管部门能够实现信息联动和资源对接,安全预警和责任追溯,拓宽监管的广度和深度,共同建设一个现代化、信息化的监管体系。

  六、构建网络食品安全共同治理体系。充分发挥中国消费者协会、行业协会等各方面作用,鼓励广大消费者和社会公众投诉举报,积极主动提供网络食品安全问题线索,支持社会监督,在法治的轨道上使各方面的力量汇集在一起,形成网络食品安全治理协调一致、良性互动的共治局面。

作者:     责任编辑:谷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