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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志勇代表:公办中小学教师应被纳入监察

发布时间:2018-03-16  来源:半岛都市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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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月13日下午,山东代表团全体会议审议监察法草案。全国人大代表,山东省教育厅一级巡视员张志勇在发言时表示,监察法立法,反映了党和人民的意志,具有鲜明的时代特色和中国特色,体现了党性和人民性的统一,体现了全面从严治党和全面依法治国的统一,体现了国家监察体制的与时俱进。他同时建议将公办中小学教师纳入监察法监察范围,防范、惩治教育腐败。

  监察法草案呈现三大特点

  张志勇表示,监察法立法,反映了党和人民的意志,具有鲜明的时代特色和中国特色,“我完全赞同”。

  他说监察法草案呈现出三大特点。体现了党性和人民性的统一。监察法草案旗帜鲜明地突出了党对反腐败工作的统一领导,把坚持党的领导作为国家监察工作的根本政治方向,充分体现了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充分体现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本质要求,强化党和国家的自我监督,把执纪和执法贯通起来,实现党内监督和国家监督、党的纪律监察和国家监察的有机统一,构建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的体制机制。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我国的根本政治制度,各级的人民代表大会是国家权力机关,国家监察委员会由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对其负责,受其监督,体现了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的有机统一。

  体现了全面从严治党和全面依法治国的统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最本质的特征是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最大优势是中国共产党领导,党是最高力量。中国共产党全面领导、长期执政,面临的最大挑战是权利运行的制约和监督,探索出一条党长期执政条件下实现自我净化的有效途径,这关乎党和国家事业的成败。

  坚持和加强党对反腐败工作的统一领导,必然要求把党内监督同国家机关监督、民主监督、司法监督、群众监督、舆论监督贯通起来,形成发现问题、纠正偏差的有效机制,在保障国家长治久安方面,体现了全面从严治党和全面依法治国的统一。

  体现了国家监察体制的与时俱进。国家监察体制改革的根本目的,是加强党对反腐败工作的统一领导,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现代化。党的十八大以来,党内监督得到了全面加强。在强化党内监督,用纪律管住党员干部的同时,必须完善国家监察体系,把不适用党的纪律的公职人员依法实施监察。监察法将国家对公权力监督全覆盖的要求具体化,确定六类监察对象,使监察对象覆盖所有行使公权力的人员,实现了国家监察体制的与时俱进。

  应防范、惩治教师公职腐败

  张志勇同时谈了自己的一点希望,“希望把公办中小学教师的某些行为纳入监察法的监察对象。”

  他说,今年出台的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深化新时代教师队伍建设改革的意见中,要求突显教师职业的公共属性,强化教师承担的国家使命和公共教育服务的职责,确立公办中小学教师作为国家公职人员特殊的法律地位,明确中小学教师的权利和义务,强化保障和管理。“也就是说,中央文件已经明确了公办中小学教师的国家公职人员的特殊法律地位。”

  “公办中小学教师作为国家公职人员,利用担任班主任、任课教师之便,其下列行为应该得到监督和惩处。”张志勇对这些行为进行列举:一是在校外培训机构兼职获得报酬的行为;二是组织学生补课,收取报酬的行为;三是向学生推销教辅材料、图书报刊、电子产品,获得经销商回扣的行为;四是收受学生财物、礼金、有价证券的行为;五是组织学生到校外参加培训班学习,参加研学旅行等校外教育活动,取得举办者回扣的行为,等等。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教师是塑造灵魂、塑造生命、塑造人的工作。如果身在学校、却心在商场或心在官场,在金钱、物欲、名利同人格的较量中把握不住自己,那是当不好老师的。教师职业一旦受到铜臭味的侵蚀,教师的职业道德大厦就会轰然倒塌。教师利用教书育人的公职岗位捞取个人利益的腐败现象,就会像传染病一样在中小学蔓延。”他说,广大人民群众对中小学中出现的日益严重的有偿补课等现象深恶痛绝,要求惩治这种教育腐败的呼声日益强烈。

  基于此,他表示,“提一点不成熟的建议,可否把监察法草案中‘公办的教育、科研、文化、医疗卫生、体育等单位中从事管理的人员’的表述,修改为‘公办的教育、科研、文化、医疗卫生、体育等单位中的公职人员’”。

作者:李晓哲 徐杰     责任编辑:叶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