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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一口号”与协商民主制度

发布时间:2018-04-09  来源:民进杭州市委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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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五一口号”与我国社会主义协商民主制度发展

  1、社会主义协商民主的概念和特征

  社会主义协商民主是同我国人民民主专政的国体相联系,与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政体相并存的一项国家民主制度;是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通过政权机关、政协组织、党派团体、基层组织、社会组织等渠道,就经济社会发展重大问题和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实际问题,在全社会开展广泛协商的重要民主形式;是在政治领域体现党的群众路线,拓展公民有序政治参与,推进科学民主决策,实现国家治理现代化的重要工作机制。

  我的社会主义协商民主制度根植于中华民族优秀文化土壤,发端于底蕴深厚的马克思主义民主理论,依靠于中国共产党坚强有力的领导,架构于中国现行的政治制度平台,凸显出丰富的民主实践经验,具有鲜明的中国特色,生动地呈现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协商民主制度的特点和优势。它的本质是人民民主,主旨是和谐共存,目标是协同共治,重要渠道是人民政协。它有助于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有助于加强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有助于开拓人民政协事业新局面,有助于促进人类政治文明的进步发展,有助于推进社会主义宪政建设,有助于制衡行政自由裁量权的膨胀,推进法治政府、责任政府、服务型政府、透明政府和廉洁政府建设,有助于促进公民有序的政治参与,促进基层民主的深度和广度,有助于公民社会的健康发展,有助于在实践中形成健康民主社会所需要的政治文化,形成一种宽容、理解、对话、倾听和理性的民主氛围。

  2、我国社会主义协商民主的历史发展

  中国共产党在探索协商民主的长期历史实践过程中不断赋予协商民主新的内涵。早在新民主义革命时期中国共产党把协商民主广泛的运用到科学决策、统一战线、群众路线的实践之中,1948年各民主党派积极响应中共发布的“五一口号”,应邀到解放区积极参加新政治协商会议的筹备,协商建立新中国。此后,依托于人大的选举民主和依托于政协的协商民主实现了相互结合,使协商民主制度完美地镶嵌到中国民主制度之中。

  新中国成立后,我们党领导的协商民主上升到国家层面并在全国范围内实施,在恢复和发展国民经济、巩固新生人民政权、推动社会改革和建设中发挥了积极作用。协商民主拥有组织形式和组织机构。1949年9月21—30日,人民政协第一届全体会议召开,我国正式确立了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协商民主在国家层面运行有了组织机构和制度平台,开始走上制度化轨道。协商民主成为中国两种民主形式之一。随着改革开放深入,中国共产党把我国协商民主拓展到公民社会,提出了公民协商的理论。

  1982年9月,党的十二大把中共同各民主党派合作的八字方针发展为十六字方针,为党际协商民主的创新发展奠定了坚实基础。1989年12月,中共中央颁发的《关于坚持和完善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的意见》,使党际协商民主进入规范化、制度化轨道。1993年3月,八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把“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将长期存在和发展”写入宪法,标志党际协商民主得到了国家根本大法的认可和保障。2005年2月,中共中央颁发的《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建设的意见》,成为新世纪新阶段指导党际协商民主发展的纲领性文件。政协协商民主走上规范化、制度化、程序化的轨道。1995年,中共中央批转《政协全国委员会关于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参政议政的规定》,政协协商民主进入规范化、制度化、程序化轨道。我国于2000年颁布实施的《立法法》对立法协商做出了有关规定。2005年9月,全国人大常委会在个人所得税法修改过程中,成功举行全国人大历史上首次立法听证会。这在立法协商史上具有里程碑意义。2006年2月,《中共中央关于加强人民政协工作的意见》以党的正式文件的形式,确认了协商民主是我国社会主义民主的一种重要形式的观点。2007年11月,《中国的政党制度》白皮书第一次在国家层面确认选举民主和协商民主的科学概念。2012年8月,中共中央办公厅转发的《中共政协全国委员会党组关于〈中共中央关于加强人民政协工作的意见〉贯彻落实情况的报告》,第一次在党的文件里确认“协商民主”的科学概念。

作者:葛 孜     责任编辑:张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