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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协调推动长江经济带小水电长效环境管理的提案

发布时间:2019-03-01  来源:民进中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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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年长江经济带小水电的生态环境问题得到广泛关注,生态环境部、国家发展改革委、水利部、国家能源局、国家审计署、水利部等相关部委出台了一系列文件,体现出国家对长江经济带河流生态健康的重视,也体现了国家对加强小水电环境管理和治理的决心,但系统梳理这些公报和通知,发现存在以下问题:

  一是政出多门,增加了企业、地方行政部门的工作负担。国家发展改革委、水利部、国家能源局(以下简称三部委)与生态环境部的发文均以贯彻落实国务院领导对长江经济带小水电无序开发影响生态环境问题的重要批示为出发点,几乎在同时发布,工作开展的内容也基本相似,采用的方式均以相关省市自查、上报、重点抽查的方式开展。部门之间缺少协调,调查工作重复,增加了企业、地方行政主管部门的负担。

  二是信息分享缺乏,工作效率低。对比审计署与水利部数据,其统计口径基本一致,可见审计署与水利部均掌握了长江经济带小水电的基础数据,其他部委可以以水利部已有信息和审计署调查结果为基础开展相关统计调查,而在实际工作过程中,却没有参考这些长期积累与调查获取的数据,导致工作重复、效率偏低。

  三是治理政策多为应急性,缺乏长远保障机制。三部委与生态环境部不同程度提出治理整顿的方案,三部委通知提出原则性的整顿目标,生态环境部的整顿方案相对具体化,提出了拆除、保留、分类整顿的整治方案,但该方案在实施上难度很大,比如整顿类项目要求在短时间内开展以河流为单元组织进行生态环境影响评估,并明确整顿方案和落实,较难实现科学、合理的环境管理目标,也难以实现长江经济带河流生态系统健康的总体目标。

  落实应急性的环境管理非常必要,但更应确立长效管理的制度。建议:

  一是建立信息共享数据,支持生态保护监管。建议国家建立统一的数据共享机制,包括电站建设基础信息,水电站生态保护设施等基本信息,河流生态保护基础信息,水电站运行和生态流量运行监测等信息,发挥大数据等信息化管理平台的功能,明确电站投资者或运营方实时提供电站运行和环境保护管理信息数据的责任和义务。建立信息共享、发布机制,为监管提供技术支撑,提升全社会对河流生态环境保护的重视程度。

  二是建立水电定期再注册制度,推动工程安全和流域生态保护。借鉴其他国家的水电管理制度,强化我国电站运行期的安全、环境管理,解决小水电的生命周期安全运行、电站及流域的生态环境保护问题,建立适合我国的水电再注册制度。如要求运行20年后,依法强制执行再注册,对于安全和环境没有问题的电站,通过重新注册给予经营许可;对存在安全和生态环境问题的电站,提出保障安全和环境改善的改进措施,让投资者权衡效益,决策继续运行还是退役或转让。以再注册制度推动工程安全风险防范和流域生态保护,既解决开发强度过大、河流生态保护不足的问题,也有效保护投资者权益。

  三是统筹制定生态保护与修复顶层设计,保障河流健康。河流生态修复应坚持“久久为功”的思路,以应急性的整顿措施为契机,促进长效生态保护与修复机制的建立。针对我国河流生态状况研究不足的情况,应开展系统的生态环境调查,明确河流生态环境保护对象与目标,系统研究干支流开发的生态累积效应,统筹制定流域干支流生态修复规划;强化水利水电工程生态泄水过程的流量监管,有效落实、监管和改进生态保护措施;针对性地研究山地河流生态修复,开展中等流域尺度水电开发区生态修复规划与修复工程示范,为系统开展生态修复积累经验。

作者:     责任编辑:邵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