潘向黎代表:建议著作权法删除报刊转载法定许可的相关条款
潘向黎代表提交了《关于修改著作权法的议案》,建议著作权法删除报刊转载法定许可的相关条款。她表示,优质内容可以影响更多人。这项法定许可的初衷是为了促进作品进行广泛传播,简化作者获得报酬的流程。
“与原创报刊相比,转载类报刊通过针对性强的内容,更好的吸引阅读者,却无需付出约稿、编校的成本,甚至逃避支付稿酬。”潘向黎代表说,这样一来,就大大挤占了原创类报刊的利益空间,沉重打击了作者的创新精神。
几乎所有作家、学者、翻译家、原创类报刊等著作权人都常年累月地遭遇和面对着这样的“权利未得到切实保障”的情况。
《伯尔尼公约》和《国际版权公约》都没有允许报刊随意转载作品,我国《实施国际著作权条约的规定》第十三条规定,报刊转载外国作品,应当先取得著作权人的授权,《著作权法》此项规定使得著作权法对国人的保护程度显著低于外国人,不但与国际法相悖,这种“内外有别”的做法也不符合立法精神。
当前著作权使用者侵权现象屡有发生,而著作人却难以甚至不愿通过诉讼保护自己的权益,究其原因,一是诉讼付出时间精力成本高,二是即使胜诉所获赔偿也寥寥可数,甚至不足以支付诉讼成本。《著作权法修订草案(送审稿)》中将此条款改为“侵犯著作权或者相关权的,在计算损害赔偿数额时,权利人可以选择实际损失、侵权人的违法所得、权利交易费用的合理倍数或者一百万元以下数额请求赔偿”,这项修改虽设置了赔偿方式选择、提高了赔偿金额上限,看似提高了保护水平,但没有设置赔偿金额下限,在司法实践中又会沦为一纸空谈,而且实际上不能达到任何震慑作用。就算作品权利人及其法律顾问或者经纪人去交涉索赔乃至发起诉讼,侵权人只要支付区区几十元补偿,就足以让权利人无话可说,这是非常不合理的,客观上对侵权人很有利,对作家、原创类报刊等著作权人的保护有明显漏洞。同为保护知识产权的《专利法》就确定了“一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赔偿金额,使得专利的保护水平大大高于著作权。
潘向黎代表建议1.取消报刊转载法定许可。将《著作权法》第三十三条第二款修改为:“作品刊登后,除著作权人声明可以转载、摘编的外,报刊未经许可,不可以转载或者作为文摘、资料刊登;经授权转载、摘编的,需按规定或事先约定支付报酬。”2.设置侵权赔偿金额下限。将《著作权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改为:“权利人的实际损失或者侵权人的违法所得不能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五千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