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是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重要组成部分,有一个制度化、法律化和规范化的要求。1989年1月,邓小平在一份关于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问题的建议上批示:“可组织一个专门小组(成员要有民主党派的),专门拟定民主党派成员参政和履行监督职责的方案,并在一年内完成,明年开始实行。”遵照邓小平的批示,经过一年的深入研讨、反复修改,中共中央在同各民主党派共同协商的基础上制定了《关于坚持和完善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的意见》,于1989年12月30日作为中发[1989]14号文件颁布实行。这个文件深刻地总结了中国共产党和各民主党派长期合作的成功经验和优良传统,首次提出了具有独创性的“参政党”概念,确定了民主党派的参政党地位,是多党合作的共同行为准则,标志着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逐步走向完备。
1992年中共十四大把完善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作为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的主要内容之一。中共十四大通过的党章修正案中,“坚持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成为重要的“补充内容”。
1993年全国人大八届一次会议通过的宪法修正案将“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将长期存在和发展”上升为国家意志,使这项基本制度的长期存在和不断完善有根本的法律保障。1997年中共十五大把坚持和完善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提到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的高度,纳入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基本纲领。
2000年在第十九次全国统战工作会议上江泽民对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的显著特征作了全面的说明,提出了衡量中国的政治制度和政党制度优越性的标准,为新世纪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党制度指明了方向。2002年中共十六大把“坚持和完善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坚持‘长期共存、互相监督、肝胆相照、荣辱与共’的方针,加强同民主党派的合作共事,更好地发挥我国社会主义政党制度的特点和优势”同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目标、同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联系起来,体现了我国政党制度与时俱进的生命力,表明新世纪新阶段的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事业将出现新的局面。
2002年底,中共中央总书记胡锦涛在同各民主党派中央和全国工商联的领导机构成员进行座谈时指出:必须“继续坚持和发扬中国共产党和各民主党派在长期团结奋斗中形成的亲密合作的优良传统,更好地发挥我国社会主义政党制度的特点和优势,同心同德地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开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新局面而奋斗”。
2004年3月全国政协十届二次会议通过的《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修正案》在总纲中增写了“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是我国的一项基本政治制度”;“促进参加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的各党派、无党派人士的团结合作,充分体现和发挥我国社会主义政党制度的特点和优势”。这是总结我国政党制度的实践成果和历史经验,适应时代发展要求,对人民政协章程作出的重要修改。这一修改,对于更好地坚持和完善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推动社会主义政治文明建设,都具有重要的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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