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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乡教师流动:制度化建设的思考与建议
 
 

(根据作者演讲及幻灯整理)

庞丽娟
民进中央教育委员会
北京师范大学教育学院


  社会公平是时代发展的主旋律,教育公平是社会公平的重要基石。

  当前经过党和政府、社会各方面的巨大努力,相当程度上解决了农村义务教育基础设施建设和基本建立了农村义务教育经费投入保障新机制之后,农村义务教育的巩固与提高,特别是要实现区域与城乡间教育质量的均衡发展,关键在于教师资源的合理配置,城乡教师队伍素质、水平的动态均衡。

  近20年来,我国农村义务教育教师队伍素质得到了一定改善,但是,随着国家新的改革发展战略任务的提出,农村教育改革发展的深化,农村教师队伍的问题日益突出。教师素质问题已成为制约我国农村义务教育质量提高,因而制约农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瓶颈。

  当前农村教师队伍问题较多,例如严重缺编、学历不高、年龄老化、学科结构不合理、代课教师较多等等,但是最关键的是农村教师整体素质不高。

  这几年,为解决农村教师队伍建设问题,国家政策对农村教育做出了很大倾斜;不少地方也出台了城镇教师到农村学校支教的政策,或者农村教师到城市学校学习进修的措施,使农村教师队伍素质出现了一些可喜变化,对促进农村义务教育质量和城乡教育均衡发展起到了一定的积极作用。

  然而,目前这些政策措施还远未能制度化,实施中也因此困难重重,远未能普遍化。根据实施的实际状况和效果来看,必须将城市教师支教农村和农村教师到城市学习进修的政策、措施制度化,建立稳定的城乡教师双向流动机制,才有利于从根本上提高、改善农村教师队伍素质。

  加强城乡教师流动的制度化建设的思考与建议:

  1.尽快建立、完善城市教师到农村学校支教制度

  城市教师尤其是优秀、骨干教师到农村学校支教,不仅能够帮助和带动当地教师提高教育素质与教学能力,而且能够显著提升农村学校的教育质量,直接有力地促进城乡教育的均衡发展。

  国家应尽快完善城市教师到农村,尤其是贫困、边远地区的薄弱校和缺编校支教的制度。教师支教时间应在1年以上,建立教师支教职责及其效果考核评价制度,将教师支教效果作为其晋升职称和职务,参评优秀教师或特级教师的必备条件 。

  以国家层面的制度化的政策,有力地推进城镇教师特别是优秀、骨干教师到农村学校支教。

  各地教育行政部门应该充分发挥对当地学校和教师资源的统筹规划和组织协调的作用,并积极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并落实鼓励城市教师到农村支教的相关保障措施,以切实保障支教制度的实施。

  2.建立、健全农村教师到城市学校学习进修制度

  国家要充分重视并尽快建立农村教师定期到城市学校学习进修的制度,以一方面增强农村教师自身的造血功能,另一方面缓解农村地区合格师资不足和教师素质较低的问题。

  各省、市、县级教育行政部门要结合本地实际,研究制定当地农村教师到城市学校学习交流的整体规划与年度计划,并制定相关政策,以保障农村教师到城市学校学习的各方面支持条件。

  特别是,针对农村学校师资少、工作任务重因而教师难以有时间到城市学习,各地教育行政部门要在保证教学内容、时间与质量的前提下,创造性地制定政策,允许农村学校统筹安排、灵活调整教学时间,如学科间轮换教学时间,或将部分教学时间调到周末、节假日或寒暑假,以保障农村教师有时间到城市学校学习进修。

  各级地方政府应为教师交流设立专项经费,并将之纳入县级以上政府的财政经常性预算,按当地教师年工资总额的3%单独列支,专款专用; 贫困地区财政经费不足部分,省贫县由省财政、国贫县由中央财政转移支付解决。 对城市对口支援接待农村教师进修的学校,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应制定相应的要求与激励政策:选择优质学校作为农村教师学习交流的基地;选择优秀师资“传帮带”农村教师;城市学校应为农村教师低价或者免费提供基本的食宿,并提供良好的学术条件,通过多种方式全面提升农村教师的教育素质与能力;将城市学校“传帮带”农村教师的数量及其实效作为考核、奖励优质学校和优秀教师的重要方面

  3.制定出台全国性的农村教师流失补偿制度

  建议国家抓紧研究、制定农村教师流失补偿制度,一方面以规范管理,另一方面使流入地对流出地有所补偿,流出学校可用补偿金或聘用其他合格教师,或为本校在职教师提供进一步学习进修的机会,以缓解、减轻农村师资特别是合格师资紧缺的窘况。

  目前,有些地方已做了区域性的有益尝试。如上海市松江区,城区学校从农村学校调用教师按有偿流动方式进行,由调入学校给予调出学校一定的经济补偿(高级教师3万元,中级教师2万元,其他教师1万元); 江苏丹阳市,农村教师调到城区学校工作,城区学校须向农村学校支付拔尖人才培养补贴;教师个人的农浮工资将取消。

  由于目前大多数农村教师流失属于跨省区流失,因此,防控跨省区的农村教师流失必须国家制定出台全国性的农村教师流失补偿法规,使地方学校和教育部门有法可依,依法索赔。

  4.将城乡教师交流和农村教师队伍建设作为考核各地教育行政领导业绩的指标

  各省、市级地方政府和教育行政部门应该加强对城乡教师交流、农村教师队伍建设的宏观规划和支持引导,统筹管理与合理配置城乡教师资源,并监督和帮助各县级地方政府和教育行政部门依法履行“以县为主”的管理职能,加强对农村教师的培养培训和城乡教师资源的调配交流。

  要明确将各地农村教师队伍建设情况纳入国家教育督导范围,并将督导结果作为考核地方政府和教育行政部门业绩的重要指标与依据。其中,城乡教师流动率应作为教育督导评估的重要内容之一,作为检验各级地方政府教育资源配置合理程度的一项重要指标。

  城乡教师流动率的类型:

  城-乡-城教师流动率=在农村学校支教一年以上的城市教师人数/城市教师总数;
  乡-城-乡教师流动率=到城市学校交流一年以上的农村教师人数/农村教师总数。

  教师流动率的确定:城-乡-城教师流动率到2020年达到15%。

  5.确立义务教育教师作为教育公务员的身份与法律地位

  教师的身份和法律地位是教师队伍建设的根本性问题,也是建立教师城乡流动和管理制度时需要考虑的前提性因素。
 
  教师是普通受聘者还是公务员?

  如是前者,应以市场调节为主,国家更多采用市场调控和政策措施等促进教师流动;

  如是后者,教师则必须服从国家的计划和工作调动。

  将义务教育教师确立为国家教育公务员,能最大程度地推动教师的合理流动与城乡、区域教育资源的合理配置,因而促进城乡、区域教育的均衡发展。

  从长远来看,确立义务教育教师作为教育公务员的法律地位,不仅有利于国家统筹教师资源,实现教师城乡间的更有序流动与合理配置,而且能有效增强教师职业吸引力和教师队伍的稳定性,进而有利切实促进农村教师队伍整体素质的提高,推动义务教育质量的均衡发展。

  建立教师教育公务员制度将是促进我国城乡义务教育均衡特别是农村教育事业健康、可持续发展的长久之计与根本之策。

 

(责任编辑:张政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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