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enter>全国政协常委、全国工商联副主席</center> <center>任文燕</center>
我国非公有制经济已占GDP的一半以上。因此,国家在制定任何一项重要经济社会政策时,都应将非公经济作为重要考虑对象。制定“十一五”规划更应如此。在确定规划的目标、任务、政策取向时,要充分考虑非公经济的地位作用、行为方式和运行特点,充分考虑其对规划政策的反应与心态。
“十五”以来,我国非公经济发展更加迅速,地位和作用显著提高。这主要得益于党的思想理论创新和正确方针政策。
为保持中央政策的连续性,保证“十一五”规划更好地实施,同时,也是为了纠正社会上某些不正确的认识倾向,我们认为,在“十一五”规划纲要中,应当再次明确十六大以来中央关于非公经济发展的基本方针政策。建议在规划纲要有关经济体制改革的论述中,设立专门一段,再次阐明这一方针政策的基本内容。
我国非公有制经济已占GDP的一半以上。因此,国家在制定任何一项重要经济社会政策时,都应将非公经济作为重要考虑对象。制定“十一五”规划更应如此。在确定规划的目标、任务、政策取向时,要充分考虑非公经济的地位作用、行为方式和运行特点,充分考虑其对规划政策的反应与心态,不宜只以国有经济为主要对象。
有关部门在制定行业规划时,应当听取有关行业商会的意见,有的还可吸收他们参加。目前全国工商联直属行业商会有18个,有的在业界已有相当影响。因此,建议有关部门制定行业专项规划时,征求包括工商联及其行业商会在内的与行业有关的各个重要方面的意见。
十六届三中全会明确提出,“放宽市场准入,允许非公有资本进入法律法规未禁入的基础设施、公用事业及其他行业和领域”。国务院非公经济36条进一步要求,“贯彻平等准入、公平待遇原则”,允许非公资本进入垄断行业和领域、公用事业及基础设施领域、社会事业领域、金融服务领域和国防科技工业领域。在制定“十一五”规划纲要和有关专项规划时,必须充分体现中央的政策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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