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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化对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认识

发布时间:2017-06-13  来源:光明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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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实践是治理能力现代化的表征。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目标。具体而言,只有完成以下转变或出现以下特征,才称得上是现代化的国家治理体系。治理模式由“统治”转向“治理”;治理方式由“人治”转向“法治”;治理职能从“管制”转向“服务”;治理格局从“封闭”转向“透明”。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实践鲜明体现了这四个方面的要求。我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行使职权是集体行为,是多元主体治理,这有利于现代治理体系的建立;全国、省、市三级人大及其常务委员会肩负着全国及区域性立法工作,依法履行职责权力、如何进一步扩大常委会立法权等有利于推进全面依法治国;各级人大及其常务委员会履行监督职能,注重民生改善和环境改善,注重纠正政府过于强调经济发展而忽略生态、民生发展等,高度符合现代治理体系服务型治理机制的特征;全国各级人大及其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的广泛性、会议制度的旁听机制,以及每次会议后专门形成的常委会公报等,都将人大履职置于开放透明的环境之中,有利于群众知晓、参与和监督,高度符合现代治理体系的要求。一个制度能不能获得群众的认可和赞赏,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其是否符合国情和实际,是否符合人类社会发展方向。我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正是这样一种有利于形成良善之治的制度形式。

  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世界政治制度的中国方案。当今世界,现存的政治制度大体包括议会君主制、议会共和制、总统制、部落酋长制和人民代表大会制等多种形态。从19世纪末期开始,世界上许多国家纷纷模仿西方建立了资本主义政治制度,日裔美籍学者福山在《历史的终结和最后的人》中自信地认为西方的政治制度将会取代一切其他政治制度形式而一统世界。近些年的实践却证明,世界上许多模仿西方资本主义建立政治制度的国家却出现了制度停摆甚至崩溃的现象。与此不同的是,中国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显现出巨大生命力,支撑了中国快速发展。究其原因,由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对人民代表大会负责的各级政府与同级的人民代表大会是“议行合一”的关系,这保障了政府强有力的行政能力;各级有立法权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作为法律的制定者与维护者,也是法律实施的监督者,积极推动依法治国,监督各级政府依法执政;人民代表大会以专题询问和质询等问责方式行使人民赋予的对政府和两院的监督权力,是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实践中的有效路径,有力地保障了负责任政府的形成。正如习近平总书记所说:“历史没有终结,也不可能被终结。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是不是好,要看事实,要看中国人民的判断,而不是看那些戴着有色眼镜的人的主观臆断。中国共产党人和中国人民完全有信心为人类对更好社会制度的探索提供中国方案。”

  (作者:倪阳平,单位:华中科技大学)

作者:倪阳平     责任编辑:刘晓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