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九七九年八月) 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和颁布了七项法律,是我国人民政治生活中的一件大事,使我国在加强社会主义法制和发扬民主的道路上迈出了一大步,进一步保障了人民的民主权利。在林彪“四人帮”十年浩劫之后,人心思法。七个法律的公布,使人民有了真正当家作主的感受,得到了全国人民的衷心拥护。 这七个法律,在保护妇女儿童的权利方面,作出了许多具体的规定。 我们的宪法明确规定,妇女在政治的、经济的、文化的、社会的、家庭生活的各方面,享有同男子平等的权利。现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大代表大会选举法》规定,年满十八周岁的公民,不分性别,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这就进一步肯定了妇女作为国家主人翁的权利和地位。 七个法律中还制定了许多具体的保护妇女儿童的条文,体现了社会主义制度的优越性。如刑法和刑事诉讼法,有不少条文是专门保护妇女人身安全和权利的:侮辱妇女或者对妇女进行其它流氓活动,强奸妇女,强迫妇女卖淫或者以营利为目的的引诱、容留妇女卖淫,都是犯罪行为,拐卖人口(被拐卖的往往是妇女)也是犯罪行为,必须依法惩处。刑事诉讼法还根据妇女生理特点对犯罪的妇女有所保护:规定正在怀孕、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不得逮捕;怀孕或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犯罪,无论是被判处无期徒刑、有期徒刑或拘役,可以暂准予监外执行:妇女罪犯正在怀孕,不得判处死刑。另外,为了查明案情,必须检查妇女身体时,应当由女工作人员或者医师进行;进行侦查实验,禁止一切足以造成危险、侮辱人格或者有伤风化的行为。这些条文制定得很细致严密,可以防止发生某些坏人借机欺凌女犯人的犯罪行为。 刑法专门有一章(第七章)“妨害婚姻、家庭罪”。这一章规定:干涉他人婚姻自由,有配偶而重婚,破坏军人婚姻,都是犯罪行为;虐待家庭或员,包括虐待公婆、虐待妻子、虐待子女等都要根据情节轻重,予以判刑。对于年老、年幼、患病或其他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人,负有扶养义务而拒绝扶养的,也要根据情节轻重,予以判刑。这些规定保护了社会主义的婚姻、家庭制度,体现了社会主义社会的公德。 刑法和刑事诉讼法对保护儿童权利也有明确规定:奸淫幼女罪从重处罚;拐骗儿童脱离家庭或者监护人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父母不得虐待子女或拒绝扶养尚未有独立生活能力的子女。刑事诉讼法规定,对未成年的被告人进行讯问和审判时,应通知被告人的法定代理人到场;被告人没有委托辩护人的,还规定人民法院应当为他指定辩护人,以维护未成年犯人的合法权益;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一律不公开审理。 对于保护妇女的合法的经济权益,刑法也有明确的规定:保护私人所有的一切合法财产,包括公民的合法收人、储蓄、房屋和其他生活资料,以及依法归个人、家庭所有或使用的白留地、自留畜、自团树等土产资料。同时对不犯判处没收财产的时候,不得没收属于犯罪分子家属所柯或者应有的财产,这样,如丈大犯了罪,就不致影响妻子儿女的生活。 七个法律从不同角度规定了保护妇女儿童的条款,符合全国人民的心愿,是很得民心的。七个法律,除《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外,都将在明年一月一日起施行。长期以来,林彪“四人帮”严重地践踏民主,破坏法制,流毒很广,不少干部中毒不知毒,有的脑子里有封建思想残余,有的特权思想、官僚主义作风严重。这些,对贯彻新的法律很不利。要贯彻执行新的法律,不可避免地要遇到这样那样的阻力,因此一定要同各种错误思想和行为作斗争,各级妇联组织和女干部,要认真学习七个法律,要向群众广泛宣传,做到家喻户晓,使人民都知道社会主义的法律是使好人办事有章可福,坏人干坏事要受到约束和制裁,知道什么行为是犯法行为,知道法律面前人人平等。这样人民群众就可以知法、守法,并且监督法律的贯彻执行,保护好人,同坏人坏事作斗争,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我们相信,七个法律的宣传和贯彻,必将进一步调动人民群众干四化的积极性,加速社会主义现代化事业的顺利进行。 (本文刊载于《中国妇女》一九七九年第八期) (责任编辑:温迪)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