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民主促进会规章制度和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规定》印发
日前,民进十四届二十一次主席办公会议审议通过了《中国民主促进会规章制度和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规定》。全文如下:
中国民主促进会规章制度和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规定
(2020年1月21日民进十四届二十一次主席办公会议审议批准,2020年2月28日民进中央发布)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中国民主促进会(以下简称“民进”)规章制度和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维护民进规章制度的权威性、统一性、系统性、规范性和有效性,根据《中国民主促进会规章制度制定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民进中央监督委员会,民进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委员会和民进中央直属事业单位(以下简称“报备机关”)制定的民进规章制度和规范性文件的备案审查工作。
本规定所称规范性文件,是指报备机关在履行职能和自身建设过程中形成的具有普遍约束力、在一定时期内可以反复适用的文件。
下列文件不列入备案审查范围:
(一)印发领导讲话、年度工作要点、工作总结等内容的文件;
(二)关于人事调整、表彰奖励、处分处理以及工作机关内部日常管理等事项的文件;
(三)请示、报告、会议活动通知、会议纪要、情况通报等文件;
(四)其他按照规定不需要备案审查的文件。
第三条 备案审查工作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一)有件必备,凡属备案审查范围的都应当及时报备,不得瞒报、漏报、迟报;
(二)有备必审,对报备的民进规章制度和规范性文件应当及时、严格审查,不得备而不审;
(三)有错必纠,对审查中发现的问题应当按照规定作出处理,不得打折扣、搞变通。
第四条 民进中央(以下简称“审查机关”)承担备案审查工作主体责任。
民进中央办公厅作为审查工作机构,负责牵头办理备案审查工作。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在职责范围内积极协助开展备案审查工作,共同发挥审查把关作用。
报备机关负责贯彻落实审查机关工作部署,按照职责要求积极开展备案审查工作。
第二章 报 备
第五条 依照本规定应当报备的民进规章制度和规范性文件,自获批准之日起30日内由报备机关报备,备案审查通过后方可发布施行。
未按照规定时限报备的,审查机关应当责令其限期补报,必要时可以通报。
第六条 报备民进规章制度和规范性文件,应当提交备案报告、正式文本和备案说明,一式3份,同时报送电子文本。
备案报告为正式的公文,向审查机关报告备案事项。
备案说明应包含备案规章制度制定的必要性、依据、起草过程、主要内容、重要数据指标来源、征求意见及协商研究、审议签批等情况。
第七条 报备机关应当在每年2月1日前,将上一年度发布的民进规章制度和规范性文件目录报送审查机关备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