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 子
2007年以来,民进四川省委在继续加大传统领域参政议政工作的同时,着力发挥新阶层会员的作用,努力探索在法制建设和民生改善等更广泛领域拓展参政议政工作,不断完善和优化人才队伍,一个以高校和社科研究机构法学专家学者、法官、律师组成的法制专委会,在推动民主法治建设方面推出了一系列有相当影响的成果。
五年来,全国政协委员、民进四川省委常委施杰带领的民进四川省委法制工作委员会,充分依托自身专业优势,积极投身参政议政工作中,先后完成了17份调研报告和近百份有价值的社情民意信息,视野广泛,思考独到。近年来,一个新的参政议政课题浮现出来:随着人民群众经济收入的不断提高及汽车产业的快速发展,汽车已越来越多地进入普通家庭,随之而来的是与车辆保有量同步增长的交通事故,以及由此引发的法律和民生问题。对此施杰给予了密切关注。
根据公安部交通管理局的数据,截至2011年11月,我国机动车保有量达2.23亿辆,汽车保有量达1.04亿辆。在人民群众的交通出行得到极大改善的同时,交通事故也越来越频发,2002-2011期间共发生交通事故426.5万起,死亡88.9万人,受伤422.2万人,财产损失201.8亿元,其中2011年发生有人员伤亡的道路交通事故210,812起,共造成62,387人死亡,平均每8分钟就有一人丧命交通事故,交通事故已经成为威胁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可持续发展的严重问题。
在各类道路交通安全事故中,醉酒驾驶尤为危害严重,2008年因酒后驾驶机动车辆发生交通事故造成约18,371人死亡,76,230人受伤,直接财产损失2.5025亿元,在酒后驾车交通事故中死亡人数占交通事故总死亡人数(73,484人)的25%。
思 索
2009年,举国关注的“孙伟铭醉驾案”将民愤与法律的冲突极度放大呈现在公众的眼前,施杰律师担任了孙伟铭案(二审)的辩护人。
面对醉酒驾驶造成的一个个人间悲剧,舆论要求加大对醉驾交通肇事打击力度的呼声日益高涨,但是2011年前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交通肇事最严厉的惩罚也只是15年有期徒刑,并且如肇事人未因逃逸致人死亡,最高刑期仅为7年有期徒刑。以“孙伟铭醉驾案”为切入点,施杰和民进法律界人士们对这一现实与法律的冲突有了更深刻的认识和深入的思考。在当时的法律规定下,孙伟铭的行为符合交通肇事罪的犯罪构成,理应在有期徒刑7年的法定刑内进行判罚。我国作为成文法国家,法官断案,必先援法条,不能超越现有的法律规定断案。法无规定不为罪,法无规定不为罚。而一审法院作出的判决(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罪,判处死刑)更多的是考虑到了社会情绪,孙伟铭案这样严重违反罪行法定原则的罪名适用,也是审判机关的司法理性对社会公众感性冲动的无奈。
孙伟铭的行为所造成的后果的确非常严重,对社会公众来说,即使依据现有法律的规定处以法定最高刑也远远不够。孙伟铭案之外,还有佛山发生的黎景全案、南京发生的张明宝案,还有杭州胡斌案…这些案件的处理,有的法院以交通肇事罪(最高7年)量刑,有的法院以危险方法危害共安全罪量刑(最高死刑),不同城市,不同罪名,不同处罚,使公众困惑,破坏了法制的统一性,也使司法的严肃性和权威性受损。
作为民进四川省委常委,施杰通过长时间、多角度的研讨得出结论:我国酒后驾车致人死亡的恶性事件频繁发生的根源,在于对于酒后违法行为的惩治力度太轻,《刑法》中只有对危害结果出现后,才会以交通肇事罪定罪量刑的规定,因此要有效杜绝酒后驾车,必须着重预防潜在危险,把酒后驾车从结果犯转化为危险犯。对此,民进四川省委及时将施杰委员关于《增设“危险驾驶罪”》的社情民意信息向民进中央和全国政协报送,迅速得到民进中央和全国政协的采用,此信息目的就是要将醉酒等危险驾驶行为引发的犯罪由结果犯变为行为犯,震慑和防范那些有可能喝酒以后还去开车的驾驶员。2010年3月,施杰又向全国政协十一届三次大会提交了《关于增加危险驾驶罪》的个人提案。建议通过修订刑法,把醉酒驾驶(作为危险驾驶罪)纳入刑事打击范围,既实现了对醉驾的打击关口前移,防患于未然,又提高司法、执法的工作效率,维护法制的统一和稳定。此后国家相关部门对该提案的回复做出了肯定的答复。
争 鸣
2010年8月27日,经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初次审议,将危险驾驶罪写入《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草案)》(《草案》第二十二条,在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后增加一条,作为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或者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处拘役,并处罚金。”),并向社会公开征集意见。草案公布,一石激起千层浪,在法律理论界和社会上引起了人们广泛关注和深入讨论。支持“酒驾入刑”者认为这样可以从源头上减少交通肇事的几率。但反对者认为醉驾入刑打击面过大,喝酒的人因为一次醉驾就获刑太过严苛;如果将醉酒驾车,尚未产生严重后果的行为,纳入《刑法》惩罚范畴,在一定程度上是将犯罪的标准扩大化,等等。施杰和四川民进法律界人士们对上述刑法修正案给予了充分的关注。2010年民进四川省委与四川省政协联合举办的“民生与法治”研讨会上,施杰与法律界人士也专门就相关问题进行了讨论。据此,民进四川省委又报送了多条相关信息参与问题的研讨并提出建设性意见。
落 锤
2011年2月25日,国家主席胡锦涛签署第四十一号主席令,公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至此醉酒驾驶作为危险驾驶罪正式纳入刑法,自2011年5月1日起施行。
据公安部交管局的统计,仅该法施行的5月1日至5月15日,全国共查处醉酒驾驶2038起,较去年同期下降35%,日均查处136起,较去年全年日均查处数下降43%。全国因醉酒驾驶发生交通事故死亡人数和受伤人数同比分别下降37.8%和11.1%。不仅醉驾数量大减,各地酒后驾车的数量也大大减少。从各个地区来看,15天内,北京共查处酒后驾驶505起,较去年同期下降了82.2%;浙江共查处酒后驾驶1100起,较去年同期下降了77.2%;山西共查处酒后驾驶205起,较去年同期下降了26.8%;上海共查处酒后驾驶665起,较去年同期下降了55.8%。这些数据,仅仅是危险驾驶罪纳入《刑法》的半个月以来就明显的得到收效,是公共交通安全的秩序的重要保障。
跨 越
“醉驾入刑”以保障交通参与者的生命安全作为最高的价值追求, 体现了对生命价值的尊重。同时,这是社会管理模式的一种创新,体现了刑法应有的人本主义价值观,是刑法人权保障理念的体现,是法律尊重个体生命的体现,是依法治国执政理念的体现,亦是以人为本执政理念的法制体现,有利于增强人民的法制观念,有利于实现人车和谐,也更有利于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构建。
短短两年时间,从建议的提出、全国人大的法律的修改立项、刑法修正案的通过、到法律的颁布施行,以施杰为代表的四川民进会员秉承“立会为公、参政为民”的理念,躬身实践科学发展观,积极推动“醉驾入刑”,为推进我国法制建设进程做出了自己的贡献,推动四川民进在履行参政党参政议政职能上实现了又一次历史性跨越。
(责任编辑:张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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