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主义协商民主制度是以发扬人民民主为目的,充分发挥国体和政体优势,针对重要决策,充分开展协商的制度。我国基本政治制度规定了参政党在协商民主中的重要地位和作用,参政党要更好地履行参政议政职能,为推进中共十八大提出的“健全社会主义协商民主制度”的任务作出新贡献。
参政党在协商民主中的渠道
参政党在履行职能中,参加各种协商民主活动。其中,作为组织参加的政治协商活动,主要有两大渠道。一是中共同参政党组织或领导人的直接协商,这是典型的党际协商活动;二是参政党以界别形式、通过其成员中的政协委员,在政协参加的各种协商。
此外,参政党要指导、支持和帮助其成员参加各种协商活动。如以人大代表身份参加人大审议中的协商,以政府工作人员身份参加行政事务中的协商,以参政党成员身份参加各类特邀(约)监督机构、所在单位中共党委等组织的协商,以员工身份参加所在单位职工代表大会中的协商,以居民身份参加所在社区居民委员会中的协商,以个人其它身份参加社会组织中的协商等等。
参政党在协商民主中的地位
在社会主义协商民主制度中,各参与者统称为协商者。他们在协商过程中,都有代表性地位,都可以发表意见、征求意见、倾听意见。任何一方都对自己的协商意见负责,不代替他方意见,不对事项作决定。
在政治协商活动中,执政党是协商制度的领导者,协商活动的召集者,并对协商意见和协商事项作出处理决定。参政党是协商制度的建设者,协商活动的参与者,负责提出协商意见,具有重要而独特的地位,不能缺位,必须发挥作用。
参政党在协商民主中的作用
参政党在协商民主中作用,既体现在协商活动中,还体现在协商民主制度建设中。既体现在主渠道上,还体现在其成员参与的各种协商活动中。
第一,协商者的作用。这种作用直接体现在两个环节上。首先,维护活动的正常开展。协商必须由多方参加,协商者不能缺席或放弃。保证参加协商活动,这是参政党履行参政议政职能的基本任务。其各级领导必须代表组织参加党际协商活动,其政协委员、各类特邀(约)人员必须参加各自的协商活动并接受参政党的监督。参政党成员中的人大代表、行政人员必须履行好协商职责,参政党成员要积极参加各种基层民主协商活动。其次,促进活动的质量提高。协商民主活动直接作用于决策,协商者要努力发表有助于正确决策的意见,这是协商民主的功能所在。为此,参政党必须反映真实的情况,必须发表自己的见解。正确的决策基于真实的信息,民主的决策需要广泛的沟通,参政党的协商意见,要充分调查社情民意,尤其要深入了解本党派界别中的实际问题和诉求。要理性分析利弊关系,寻求有效的对策。
第二,制度建设者的作用。“健全社会主义协商民主制度”是重大课题,它要拓展公民有序政治参与的渠道,提高执政党和国家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水平,改进执政党的领导方式和执政方式。参政党作为这一制度的建设者,要协助执政党思考和探索。首先,要坚持制度建设的政治方向和原则;其次,要针对国家根本政治制度、基本政治制度和行政管理制度中的决策需要,研究协商活动的依据和机会,促进决策的民主化;再者,要针对协商活动的规则建设,对协商活动的类型、主体、内容、方式、结果反馈等提出建议,促进协商活动的科学化;最后,为发挥自身的作用,要争取中共的指导和帮助。
协商民主对参政党的要求
参政党要在协商民主中发挥更大作用,必须加强自身建设,尤其要深化认识,改进制度。
第一,提升思想境界。协商民主活动和制度建设,需要政治思想、理论和文化的支撑。参政党要增强使命感和责任感,在协商活动中,要坚持社会主义政治发展道路,维护共同的政治价值取向、法律法规和社会道德,始终参政为民;要充分发扬民主精神,以实事求是、科学理性的态度,敢于坦诚相见,善于畅所欲言,努力营造协商民主活动的良好氛围。
第二,完善相关制度。参政党要把协商民主的要求落实到制度建设中,用制度保障自身能力的建设和作用发挥。要建立健全活动保障制度,规范参加各种协商民主活动的责任和义务,为参加协商活动提供必要条件,支持和帮助成员参加协商活动;要把组织推荐或提名制度与成员教育培训制度结合起来,增强成员在各种协商活动中的组织意识和责任意识,增强组织的各种协商活动中的作用。要把成员联系和反映社情民意制度结合起来,充分发挥广泛联系社会界别的优势,提高反映问题的真实性,畅通协商情况的反馈渠道;要把理论研究和课题调研制度结合起来,发挥各级组织和专门委员会的作用,集中力量,聚焦问题,持续开展深入的研究,努力形成独特见解;要加强与中共、人大、政协、政府和社会组织联系,增进沟通和知情能力,促进建言质量的提高。
(责任编辑:赵天雪)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