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道路:对传统社会主义模式的更新和超越
三、确立阶段性的目标体系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立足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国情,以阶段性的目标反映社会发展的长期性、过程性,使共产党人的远大追求现实化、具体化,体现了对传统社会主义模式的更新和超越。
社会主义是共产主义第一阶段或初级阶段,而“共产主义是社会主义发展的高级阶段”[6-1]。这是列宁在十月革命之前就作出的明确阐释。列宁关于社会主义、共产主义的界定和区分,为后来的共产党建设社会主义新社会、实现共产主义提供了新的视野,也提供了新的理论指导。以实现共产主义为目标追求,这也是共产党作为共产主义政党与其他社会主义政党的一个显著区别。列宁在对社会主义、共产主义作出界定的同时,也强调过经济文化比较落后的俄国只能先建成“初级形式的社会主义”,不可能立即建成“发达的社会主义”。但他只是提出了这样的看法,并没有形成相应的理论。在社会主义实践初期,列宁对社会主义的历史进程估计不是很足,他一度把实现共产主义看成是一个短暂的过程[6-2]。后来,他虽然对社会主义的长期性、复杂性有了比较深刻的认识,并在社会主义建设问题上形成了一些新的思路,但因过早离世,未能形成系统的理论。
由于共产党名称本身就同共产主义相联系,共产党的理想追求又是实现共产主义,所以在相当长的一个时期里,加快社会主义建设、尽早实现共产主义一直是共产党人的强烈愿望和追求。这样的观念意识,也直接影响着共产党人建设新社会的实践活动。斯大林在领导苏联社会主义建设过程中,1936年宣布苏联确立了社会主义制度,三年之后他就把向共产主义过渡提上了日程。因战争的爆发,中断了过渡进程。卫国战争结束后,斯大林再次提出向共产主义过渡的任务。1952年苏共十九大的文件中明确提出:“现在,苏联共产党的主要任务是:从社会主义逐步过渡到共产主义,最后建成共产主义社会。”[7]赫鲁晓夫继任后,提出了“全面展开共产主义建设”的思想,后来在二十二大上又提出“20年内基本建成共产主义”的口号。因苏联共产党是一个大党,又创立了第一个社会主义国家,它的理论主张和实践探索必然会对其他国家的共产党产生着较大的影响。尽管苏联共产党后来对这样的主张及实践进行了调整,但在理论和实践上没有突破性的建树。
无论看党的性质,还是看党的名称,中国共产党也是以实现共产主义为奋斗目标的政党。中国共产党在坚持社会主义、共产主义发展方向的同时,也把社会主义同“拯救中国”“发展中国”联系在一起。毛泽东指出:“只有社会主义能够救中国”;中国共产党人就是要“按照社会主义、共产主义方向”来“改革和建设我们的社会”,建设一个富强的现代化国家[8]。中国共产党把社会主义与共产主义相联系,同时把社会主义同国家富强相联系,这样的认识把握了方向,也立足了现实。但在社会主义实践中,由于自身理论准备不足,加之受苏联思想及实践的影响,中国共产党也一度脱离了现实,急于奔向共产主义,并作出错误判断,认为“共产主义在我国的实现,已经不是什么遥远将来的事情了”[9]。在开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过程中,中国共产党总结经验教训,在坚定共产主义远大理想的同时,充分认识认识到社会主义是一个很长的历史阶段。邓小平指出:“我们干的是社会主义事业,最终目的是实现共产主义。”[10-1]“共产主义的第一阶段是社会主义,社会主义就是要发展生产力,这是一个很长的历史阶段。”[10-2]与此同时,中国共产党还根据社会主义在中国的发展进程和基本状态,作出了中国正处于并将长期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判断。这一判断,为摆脱社会主义建设中脱离实际的错误倾向提供了基本准则,也为开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提供了基本依据。正是立足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才能摆脱传统社会主义模式的影响,以阶段性的目标体现社会发展的长期性、过程性,并确立从摆脱贫困、解决温饱到初步达到小康,到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到基本实现现代化,再到建成现代化强国、实现民族复兴的目标体系。这样的目标体系,使共产党人的理想追求体现为贴近现实的实践活动。习近平总书记指出:“我们现在的努力以及将来多少代人的持续努力,都是朝着最终实现共产主义这个大目标前进的。同时,必须认识到,实现共产主义是一个非常漫长的历史过程,我们必须立足党在现阶段的奋斗目标脚踏实地推进我们的事业。”[4-2]
中国共产党是高举共产主义旗帜、担着社会主义道义的执政党,党的目标追求很高,人民群众对党的期望也很高。但在一个经济文化比较落后的国家进行社会主义建设,必须要经历一个相当长的历史过程,去奠定社会主义的物质文化基础,去完成许多本应在资本主义条件下完成的历史任务。如果不能牢牢把握基本国情,坚持从社会发展的实际出发,而是仅仅从主观愿望出发,从社会主义、共产主义的理想目标出发,就很容易犯急于求成、超越阶段的错误。把远大追求现实化、具体化,以阶段性的目标体现社会发展的长期性、过程性,凸显了发展的作用和意义。中国是一个社会主义国家,也是一个发展中国家,发展是一项长期的艰巨的任务。国家的强盛、人民的富裕,关键都在于发展。因此,中国共产党在开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过程中明确强调,发展是党执政兴国的第一要务,是解决中国一切问题的基础和关键。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新时代,社会主要矛盾已经转化为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和不平衡不充分的发展之间的矛盾。但发展依然是社会的主题,是解决社会主要矛盾的途径。所以,党的十九大报告明确指出:“我们要在继续推动发展的基础上,着力解决好发展不平衡不充分问题,大力提升发展质量和效益,更好满足人民在经济、政治、文化、社会、生态等方面日益增长的需要,更好推动人的全面发展、社会全面进步。”[5-2]
利益决定人心,人心向背是决定社会主义成败的一个重要因素。总结社会主义的历史经验,可以充分地认识到,社会主义要得到人民群众的支持和拥护,就要从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出发,着眼于满足人民的美好生活需要,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的经济、政治、文化、生态权益,尤其要切实解决好人民群众最为关心的实际问题,让人民群众有实实在在的获得感。把远大追求现实化、具体化,以阶段性的目标体现社会发展的长期性、过程性,有利于更好坚持和践行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社会主义是以人民为主体的事业,国家建设和社会发展都应顺应人民期待,以实现最大多数人的利益为目标,以保障和改善民生为重点。改革开放以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之所以能够得到不断巩固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之所以能够赢得人民的信任和支持,就是靠发展来说话,用发展的成就来证明。
四、更新治国理念及方式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坚持依法治国的基本方略,改变依照个人意志和主张治理国家的方式方法,推进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化建设,促进实现国家和社会的长治久安,体现了对传统社会主义模式的更新和超越。
用什么样的方式治理国家,如何领导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管理国家和社会,这是共产党成为执政党以后长期未能解决好的一个问题。由于缺乏国家治理经验,再加上受历史文化传统的影响,在相当长的时期里各国共产党对法治在国家和社会生活中的地位及作用认识不足,对法治建设缺乏应有的重视。政治上缺少民主,社会生活中没有法治,是社会主义国家的一个普遍现象,也就成为传统社会主义模式的一个明显缺陷。没有法治,国家的安危就只能寄托在个人或少数人身上,国家权力的运行和社会秩序的维系缺乏相应法律制度的制约,往往会导致人亡政息和社会的动荡。十月革命胜利以后,列宁在这个方面进行过有一些探索,提出过一些重要的思想观点,但并没有形成依法治国的思想。到了斯大林时期,苏联不仅在法治建设方面没有新的建树,相反却产生了用个人意志代替国家法律、践踏法治原则的问题。法治建设跟不上社会发展的要求,党和国家以及社会生活中就必然产生个人崇拜、滥用权力等的问题,各种思想分歧往往依靠斗争的方式去解决,社会矛盾常常依赖专政的手段来处理。越是强化斗争和专政,法治观念就淡薄,而社会矛盾和问题就越积越多。长此以往,不仅导致社会主义本质的扭曲,也为敌对势力反对和攻击社会主义制度提供了口实。如果说斯大林时期搞肃反扩大化是苏联缺少法治的悲剧,那么,到戈尔巴乔夫时期搞垮共产党也可以说是苏联长期没有法治的恶果。
对于苏联在这方面出现的问题,毛泽东是有所认识的。针对斯大林违背法治原则、搞肃反扩大化的错误,他曾明确地说,“这样的事情在英、法、美这样的西方国家不可能发生”[11-1]。但令人遗憾的是,毛泽东也并没有能够很好地解决这个问题。他领导人民制定了宪法及其他方面的一些法律,但没有将国家政治和社会生活纳入法律调整的轨道;他提出了用民主的方式处理人民内部矛盾,但没有建立健全相应的制度和机制。因此,国家治理延续了人治传统,社会生活中也就普遍存在着以言代法、以权压法的现象。人们“往往把领导人说的话当作‘法’,不赞成领导人说的话就叫作‘违法’,领导人的话改变了,‘法’也就跟着改变”[11-2]。这样的问题存在,固然是有历史文化传统的影响,但也同采用苏联模式、沿用高度集中体制有着必然的联系。
在总结社会主义历史经验的基础上,邓小平明确提出要加强社会主义法治建设,使宪法和法律成为任何人都必须严格遵守的不可侵犯的力量,同时也努力把党和国家的政治生活纳入民主化、法制化的轨道,从制度上防范人治的出现。到党的十五大时,中国共产党进一步提出了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目标,并把依法治国确立为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这标志着中国共产党在治国理政方式上实现了根本性转变,正式走上了依法治国的道路。在党的十八大作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部署之后,中国共产党又通过了《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提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总目标就是“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同时强调坚持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依法行政共同推进,坚持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实现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促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至此,中国法治建设已进入新阶段,彻底实现了对传统社会主义模式的更新和超越。
习近平总书记强调:“法律是治国之重器,法治是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重要依托。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是解决党和国家事业发展面临的一系列重大问题,解放和增强社会活力、促进社会公平正义、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确保党和国家长治久安的根本要求。”[12]推进依法治国可以使党的主张通过法定程序成为国家意志,从制度和法律上保证党的基本路线和大政方针的贯彻实施,可以把党推荐的人选通过法定程序变为国家机关领导人员,通过国家政权实现对国家和社会的领导,有利于巩固党的执政地位、完成党的执政使命。实施依法治国的基本方略,可以最大程度地维护人民主体地位、保障人民权益,使人民逐步充分享有广泛的权利和自由,依法参与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和社会事务。法治建设也是抑制和防范权力滥用的基本手段。加强法治,立好规矩,把法规建设贯穿于反腐倡廉各个领域、落实到制约和监督权力各个方面,就可以推动形成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的有效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