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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时代社会主义协商民主理论的新发展

发布时间:2018-09-12  来源:中国社会科学网—《统一战线学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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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新时代发展社会主义协商民主的新要求

  党的十九大报告继承了把政治协商与社会协商相结合的思想,对社会主义协商民主的认识和提法有了新的开拓。一是报告中提出:“协商民主是实现党的领导的重要方式,是我国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特有形式和独特优势。”[12]这个提法是第一次写入党代会报告,体现了我们党对协商民主重要性必要性的认识有了新的提升。二是报告在重申“要推动协商民主广泛、多层、制度化发展”的基础上,进一步提出“统筹推进政党协商、人大协商、政府协商、政协协商、人民团体协商、基层协商以及社会组织协商”[12],对协商的范围和形式有了新的拓展。三是报告对协商民主的制度建设提出了新要求:“加强协商民主制度建设,形成完整的制度程序和参与实践,保证人民在日常政治生活中有广泛持续深入参与的权利。”[12]四是报告强调了人民政协在发展社会主义协商民主中的重要作用:“人民政协是具有中国特色的制度安排,是社会主义协商民主的重要渠道和专门协商机构。人民政协工作要聚焦党和国家中心任务,围绕团结和民主两大主题,把协商民主贯穿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参政议政全过程,完善协商议政内容和形式,着力增进共识、促进团结。加强人民政协民主监督,重点监督党和国家重大方针政策和重要决策部署的贯彻落实。增强人民政协界别的代表性,加强委员队伍建设。”[12]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落实发展新时代社会主义协商民主的新要求,是摆在我们面前的一项重要任务。

  (一)要加强协商民主制度建设,走社会主义协商民主法治化道路

  首先,新时代的社会主义协商民主必须走法治化道路。这是因为新时代社会主义协商民主是在全面依法治国的大背景下进行的,是全面依法治国视阈下的协商民主。以法治为内核的全面依法治国的完整性要求和以民主为内核的协商民主的完整性要求,共同决定了新时代社会主义协商民主的法治化特色。一方面,以法治为内核的全面依法治国的完整性要求不仅涵盖法治理论上的完整性,而且涵盖法治实践上的全社会覆盖性。这就意味着,必须把协商民主纳入社会主义法治体系中,从法治体系的构建高度提出协商民主的发展要求。社会主义协商民主必须在完整的法治框架下进行,成为全面依法治国的一个组成部分、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一个重要环节。另一方面,体现民主理念的协商民主不具有法治那样的直接的强制性要求,民主相对于法治具有更多的诉求性,缺乏强制力。因此,协商民主在其运行过程中必须得到法治的保障,这就是民主对法治需求的必然性。以法治的强制力确保民主制度的常态化运行,对违反民主制度的行为通过法治的强制力予以限制与制约,最大限度地维护民主的权威性、有效性。这是协商民主的完整性要求。简而言之,全面依法治国对协商民主的基础和保障作用,表现为以全面依法治国为主导的法治基础作用和以协商民主所需求的法治保障作用。

  (二)新时代的社会主义协商民主必须实行制度化发展

  社会主义协商民主的制度化建设可以分为三个层次:一是各具体协商民主渠道的具体制度建设;二是不同协商民主渠道之间相互衔接的制度体系建设;三是协商制度与既有政治制度(包括根本政治制度与基本政治制度)对接的制度建设。

  首先是各具体协商民主渠道的具体制度建设问题。党的十八大以来,我们已经明确了社会主义协商民主的“七大渠道”:政党协商、人大协商、政府协商、政协协商、人民团体协商、基层协商和社会组织协商。围绕各协商渠道建设,中共中央进行了大量制度创新,在具体协商制度的建设上取得了显著成效。2015年以来,中共中央办公厅先后印发了《关于加强人民政协协商民主建设的实施意见》《关于加强基层协商民主建设的实施意见》《关于加强政党协商民主建设的实施意见》。这些意见为各协商民主渠道具体制度的创新和“落地”起到了很好的作用。然而,其他四个渠道的具体意见至今还未出台。从实际协商制度落实情况而言,人民政协协商和基层协商的成效最为显著,人大协商和政府协商次之,政党协商、人民团体协商、社会组织协商相对较弱。人民政协和基层恰恰处于公共权力结构的边缘,分别处于横向权力结构的边缘和纵向权力结构的边缘。而处于公共权力结构核心地位、拥有较大公共权力的人大和政府的协商民主制度创新和落实恰恰较弱。这是一个非常值得突破的短板,需要花大力气加以解决。

  其次是不同协商民主渠道之间相互衔接的制度体系建设以及协商制度与既有政治制度(包括根本政治制度与基本政治制度)对接的制度建设问题。不同协商民主渠道之间相互衔接的宗旨是要建成一个“程序合理、环节完整”的协商民主体系。按协商领域分类,七大协商民主渠道可分为国家领域和社会领域;按协商性质分类,七大协商民主渠道可分为决策协商和咨询协商。人大协商、政府协商属于国家领域的决策型协商。政党协商、政协协商、人民团体协商则属于国家领域的咨询型协商。它们的协商过程不是决策过程,只是为党委、人大、政府提供咨询型意见。基层协商属于社会领域的决策型协商。社会组织协商属于社会领域的咨询型协商。我国协商民主的最重要短板在于社会组织协商,原因是公共领域发育不充分。在我国,社会组织数量少、自主程度和协商意愿不足,协商能力有待提高。绝大多数社会组织对规范的协商流程、规则和方法还不熟悉,组织或参与协商的能力不强,从而导致协商往往流于形式,难以真正发挥实效。从社会组织已经开展的协商活动看,与自身事务相关的协商较多,关于公共事务的协商较少。在协商制度与既有政治制度的对接上,较弱的也是社会组织协商与既有政治制度的对接。这是因为,在七大协商渠道中,只有社会组织协商处于既有政治制度之外,容易发生双方“断裂”。党的十八大以来,社会组织在与既有政治制度的对接方面积累了许多好的经验,但还未上升到系统性制度层面。

  鉴于上述情况,强化社会组织协商,弥补公共领域社会协商的短板,迫在眉睫。社会组织协商具有协商范围的广泛性和协商内容的丰富性等特点。从范围上看,社会组织协商可以超越从国家到基层各个层面,具有纵向贯通的特点;可以遍布社会每个角落,具有横向弥散的特点。完善社会组织协商制度并建立健全社会组织协商与其他协商渠道、既有政治制度衔接的制度体系,发挥好社会组织协商的作用,对我国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极为重要。

  (三)人民政协在发展社会主义协商民主中要更好地发挥作用,承担好协商治国的新使命

  虽然协商民主的渠道是多样的,但专门的协商机构只有一个,就是人民政协。人民政协在发展协商民主中承担着特殊的使命,发挥着特有的作用。习近平总书记指出:“人民政协以宪法、政协章程和相关政策为依据,以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为保障,集协商、监督、参与、合作于一体,是社会主义协商民主的重要渠道。”[5]“人民政协要发挥作为专门协商机构的作用,把协商民主贯穿履行职能全过程。”[5]70

  落实新时代对发展社会主义协商民主的新要求,一要加强制度建设,不断提高人民政协协商民主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水平;二要拓展协商内容、丰富协商形式,建立健全协商议题提出、活动组织、成果采纳落实和反馈机制,更加灵活、更为经常地开展专题协商、对口协商、界别协商、提案办理协商;三要探索网络议政、远程协商等新形式,提高协商实效;四要努力营造既畅所欲言、各抒己见又理性有度、合法依章的良好协商氛围;五要配合支持其他协商渠道,共同构建程序合理、环节完整的新时代中国协商民主体系。诚然,社会主义协商民主的大发展,单靠人民政协是不行的,但离开了人民政协更是不行的。新时代的人民政协应当有更大的作为。

  参考文献:

  [1] 毛泽东选集:第3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91:1067.

  [2] 毛泽东选集:第4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91:1349.

  [3] 政协全国委员会办公厅,中共中央文献研究室.人民政协重要文献选编(中)[G].北京:中央文献出版社,2009:206.

  [4]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新闻办公室.中国的政党制度[N].人民日报,2007-11-16(15).

  [5] 中共中央文献研究室.十八大以来重要文献选编(中)[G].北京:中央文献出版社,2016:291.

  [6] 胡锦涛.坚定不移沿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前进 为全面建成小康社会而奋斗——在中国共产党第十八次全国代表大会上的报告[M].北京:人民出版社,2012:26.

  [7] 习近平谈治国理政:第二卷[M].北京:外文出版社,2017:293-294.

  [8] 毛泽东文集:第6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99:386.

  [9] 毛泽东文集:第7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99:178.

  [10] 周恩来统一战线文选[M].北京:人民出版社,1984:134.

  [11] 习近平.在庆祝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成立65周年大会上的讲话[N].人民日报,2014-09-22(2).

  [12] 习近平.决胜全面建成小康社会 夺取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胜利[M].北京:人民出版社,2017:38.

  作者简介:贺善侃,东华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教授,博士研究生导师,上海市统战理论研究会常务理事。

作者:贺善侃     责任编辑:吴桂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