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融共存是新疆地区宗教关系的主流
四、促进宗教关系和谐是新疆稳定繁荣的历史经验
新疆历来是多种宗教并存的地区,宗教关系和谐对新疆经济社会的稳定与发展具有十分重大的意义。历史经验表明,只有宗教关系和谐,新疆的社会稳定和经济繁荣才有基础和保障。必须坚持各宗教一律平等,不使用行政力量扶持或压制某种宗教,任何宗教不得超越其他宗教而享有特殊地位;坚持宗教信仰自由,信教群众和不信教群众在法律上享有同等的权利和义务;坚持民族团结、彼此尊重、和睦相处。必须全面贯彻党的宗教信仰自由政策,既尊重信仰宗教的自由、又尊重不信仰宗教的自由,决不允许在信教和不信教、信这种教和信那种教、信这一教派和信那一教派群众之间制造纷争。必须坚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深入开展法治宣传教育,引导广大信教群众正确认识和处理国法和教规的关系,增强法治观念。无论是什么人、属于哪个民族、信仰什么宗教,只要触犯法律法规,都要依法处理,决不允许有法外之地、法外之人、法外之教。
20世纪70年代末80年代初,宗教极端思想进入新疆并不断蔓延,成为新疆暴力恐怖活动多发频发的思想根源。需要厘清的是,在新疆,宗教极端思想打的是伊斯兰教的旗号,但其并不是伊斯兰教,与伊斯兰教有着本质区别。宗教极端思想披着宗教外衣,打着宗教旗号,宣扬“神权政治论”、“宗教至上论”、“异教徒论”、“圣战论”等极端思想和反动主张,鼓吹暴力恐怖活动,企图利用宗教制造民族分裂和煽动暴力恐怖活动,这同伊斯兰教倡导的爱国、和平、团结、中道、宽容、善行的教义是完全背道而驰的。因此,宗教极端思想不是宗教,其本质是反人类、反社会、反文明、反宗教的异端邪说。防范和打击宗教极端势力,不是打击宗教,更不是消灭宗教,而是铲除滋生宗教极端思想的土壤,更好地维护宗教和睦与社会和谐,保障公民宗教信仰自由权利。
带有宗教色彩的民族风俗习惯不能等同于宗教本身。宗教信仰和民族风俗习惯是两个概念。民族风俗习惯是指一个民族在一定自然环境和社会环境中,相沿积久而形成的生活方式,它在不同程度上反映了这个民族的历史传统、心理感情以及道德准则、宗教观念等。宗教信仰是指信奉宗教的人对其信仰的教理教义等由崇拜认同而产生的信仰,表现和贯穿于特定的宗教仪式和宗教活动,如在宗教场所进行、由宗教教职人员组织和主持、按宗教仪规礼拜或祭拜的活动。民族风俗习惯比宗教信仰更广泛,一个民族不一定都信仰一种宗教,但其共同的风俗习惯常常具有鲜明的民族特色。宗教工作本质上是群众工作,必须正确认识和对待信教群众,始终坚持政治上团结合作、信仰上互相尊重,把他们团结在党和政府周围。共产党员要坚决执行不信仰宗教、不参加宗教活动的规定,在思想上同宗教信仰划清界限,做坚定的马克思主义无神论者,严守党章规定,坚定理想信念,牢记党的宗旨,绝不能在宗教中寻找自己的价值和信念。
五、坚持我国宗教中国化方向,积极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
党的十九大报告指出:“坚持我国宗教的中国化方向,积极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历史表明,无论本土宗教还是外来宗教,只有与其所处时代和社会相适应,才能生存和发展。比如,佛教产生于古代印度,但传入中国以后,经过长期演化,同中国儒家文化和道家文化融合发展,最终形成了具有中国特色的佛教文化,给中国人的宗教信仰、哲学观念、文学艺术、礼仪习俗等留下深刻影响。又比如,伊斯兰教传入新疆地区以后,也是沿着中国化方向发展,经过长期与新疆各民族宗教信仰和文化融合,逐渐成为中华文化的一部分,并表现出鲜明的地域特征和民族特色。今天,只有实现了中国化的宗教才能更好与我国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必须弘扬我国宗教中国化的历史传统,用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引领、用中华文化浸润我国各种宗教,支持宗教界深入挖掘教义教规中有利于社会和谐、时代进步、健康文明的内容,对教义教规作出符合中国社会发展进步要求、符合中华优秀传统文化价值的阐释,努力把宗教教义同中华文化相融合,教育宗教界人士和信教群众,弘扬中华民族优良传统,努力为促进经济发展、社会和谐、文化繁荣、民族团结、祖国统一服务。
(作者:马品彦,新疆社会科学院宗教研究所研究员;祖力亚提·司马义,新疆大学政治与公共管理学院党委书记、教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