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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进中央副主席严隽琪:民办教育十字路口的抉择
 
 
<P><BR>  民办学校急剧减少,民办教育风波不断。我国民办教育事业的发展正处在一个十字路口,迫切需要政府承担起为民办教育创造宽松、良好的生存空间的责任。</P>
<P>  北京市20世纪90年代初举办的15所民办学校,现只剩3所;四川成都早期的40多所民办学校现仅剩1家……民营资金举办的办学机构急剧减少。</P>
<P>  某私立中学起诉县国税局,上千民办学校学生“集体退学”……,民办教育风波不断。这既反映了民办学校运转中存在的不规范问题,更折射出民办学校所处的恶劣生存状态。</P>
<P>  民办教育健康发展有四大“瓶颈”制约。“瓶颈”一是学校法人性质不明确。《民办教育促进法》界定民办学校是公益性事业,但实际上被要求作为“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既不等同于企业,又不等同于事业单位,导致教师在职称评定、培训评优和养老医疗保险等方面不能享有与公办学校教师平等的待遇,学生在申请助学贷款与医疗保障方面难以享有与公办学校学生同等的权利。“瓶颈”二是税收政策不合理。依据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有关的规定成为缴纳企业所得税的对象,抑制了社会力量举办民办教育的热情。“瓶颈”三是公办民校引发不公平竞争。公办学校办民校,一方面可以共享公办学校的许多资源;另一方面又可以民办学校的名义向学生收取高额学费,客观上扰乱了民办教育的办学秩序。“瓶颈”四是产权归属不明晰。民办教育的产权归属一直悬而未决。时至今日,很多学校仍不是教育教学所使用土地、校舍的合法财产权人;举办者随意抽逃办学资金、财务管理混乱的情况时有所闻。</P>
<P>  我国民办教育事业的发展正处在一个十字路口,迫切需要政府为民办教育创造起宽松、良好的生存空间。落实民办学校事业法人身份。政府应对现行的民办教育税收政策进行梳理,明确各类民办学校税收优惠政策的范围。对不要求回报的民办学校给予享受公办学校同等的税收优惠待遇;对要求合理回报的民办学校制定独立的税收优惠政策,使税务部门在征税时有法可依,也使民办学校明确自己的税收义务,合法权益得以保障。教育行政部门应创设促进民办教育发展的政策环境,保证教育市场的开放性和公平性。当务之急是停止对公办学校举办民办学校的审批,推动其转变为真正的民办学校。为了学校的平稳运行,在落实民办高校法人财产权时,首先应用法律文件保障土地与校舍的长期使用权归学校。做到免除相关的规费,简化相应的手续,以鼓励和支持举办方办理财产过户登记。 </P>
<P align=right>(责任编辑:温迪)</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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