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森林覆盖率达60.05%,是华东及江南地区生物多样性和湿地资源最为丰富的省份之一。截至目前,江西省已建立各类自然保护区155个,面积108.7万公顷;省、市、级150个,面积100.2万公顷.基本形成了布局比较合理,类型比较齐全,功能比较完备的自然保护区网络体系。
《中华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制定时间早,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该《条例》许多条款已不适用。如,该《条例》无相关条款约束自然保护区与风景名胜区交叉重复建设问题,导致两者重复建设严重,利益分配不合理。目前,许多地方政府热衷于搞风景名胜区,且往往都在自然保护区上打主意。在同一区域往往是先建设保护区,有了好的资源环境后又重复建设风景名胜区,如井冈山、庐山都属这种情况。由于保护、管理和开发的主体不清,保护的责任无法真正落实。保护区往往只有管护的责任,却难以依法行政,不能从资源的开发利用中受益,利益分配严重失衡。据江西省林业厅新近调查,全省风景名胜区与自然保护区重叠面积达到200多万亩,占保护区总面积近期1/10。与保护区重叠的9处风景名胜区,年旅游总收入3.8亿元,其中门票收入2.4亿元,而补偿保护区却只有31.65万元。由此可见,自然保护区成了风景名胜区的“义务保姆”。
为此,建议国家尽快将《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上升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法》,理顺管理体制,调整利益分配。对在同一区域已重复设立风景名胜区的,要按照有利于保护自然资源、发展地方经济、方便群众生产生活的原则,逐步予以清理。凡是以森林资源为主设立风景名胜区的,必须建立生态补偿制度,使资源所有单位、保护单位、开发单位的利益均得到补偿和平衡;严格规范自然保护区和风景名胜区的申报和批准程序,不得在同一区域重复建设,不得在自然保护区加挂牌子、建立机构。凡申报风景名胜区,必须征得林业主管部门的同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