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蔡继明:关于提高矿产资源补偿费的建议
 
 

 

 

矿产资源是不可再生资源(可耗竭资源),一经开发利用,就会被断然消耗。所以,矿产资源开发者必须向所有者支付一定的费用,这种费用在经济学上叫做地租,在西方通常叫做权利金,在中国叫做矿产资源补偿费。

 

1994年国务院颁布的《矿产资源补偿征收管理规定》明确要求,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开采矿产资源,要缴纳矿产资源补偿费。但是,与国际水平相比,我国的矿产资源补偿费明显偏低。

 

根据《矿产资源补偿征收管理规定》,矿产资源补偿费按照矿产品销售收入的一定比例计征,根据不同的矿产资源,按其销售收入的0.5-4%征收。而国际上多数国家、多数矿产资源的权利金费率都保持在2%-8%之间。中国的石油、天然气、煤炭、煤成气等重要能源的补偿费都只有1%,而国外石油天然气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率一般为10%至16%,即使是美国这样一个矿产资源远比中国丰富的国家,其石油、天然气、煤炭(露天矿)权利金费率也高达12.5%,澳大利亚、马来西亚为10%。

 

中国矿产资源补偿费如此之低,必然造成如下不良后果:

 

其一,大大低估了矿产资源的价值,这一方面会人为地压低了由矿产资源加工而来的最终产品特别是各种能源的价格,从而刺激这类产品的需求不合理地膨胀,另一方面会人为地提高了矿产资源开发和加工行业的利润,从而导致对矿产资源过度过早的开采。这两方面的扭曲都会造成我国矿产资源的极大浪费,加剧我国矿产资源的稀缺程度,从而断送我国经济的可持续发展。

 

其二,把本来应该以矿产资源补偿费的形式(按照一定的分成比例)归国家和地方所有矿产资源的收益,以利润的形式获消费者剩余的形式转移到了开发商或最终产品使用者手里,使矿产资源的国家所有权不能完全实现,造成收入分配关系的扭曲。这些年来我国利润率高的行业,大多数不是资源垄断性的,就是环境污染比较严重的,之所以投资回报率比较高,除了劳动力成本低外,一个重要的原因是“产品高价,资源低价,环境无价”这种价格格局造成的,企业利益的获取某种程度上讲是在损害国家利益和公众利益基础上获得的。

 

其三,由于许多矿产资源都分布在我国西部地区,特别是少数民族地区,上述极低的矿产资源补偿费,必然使诸如“西气东输”、“西电东送”、“西煤东运”、西油东流等工程实质上成为对西部矿产资源的掠夺,不仅不能使西部的自然资源优势转变为产业优势和经济优势,反而会延缓西部的可持续发展,尤其是不利于民族地区的经济发展,进一步扩大东西部之间的差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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