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由:
1、国有垄断企业是我国社会主义公有制经济的主干力量。建国以来,特别是改革开放28年以来,它们为国家的经济发展、综合国力的提高发挥了不可替代的作用。随着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运行,国家对大中型企业“开放搞活”政策力度的增大,国有企业本来封闭的、僵化的机制已经逐渐被冲破,企业活力增加,企业实力不断加强,有的已跻身世界500强。
2、由于是垄断企业,存在资源垄断、市场垄断和价格垄断现象。又由于是国有企业,国资委对企业高管人员选聘缺乏竞争性,在国有资产保值增值以及向出资人上交利润等方面的考核指标比较宽松,而企业内部分配制度又更多倾向于外资企业与民营企业模式等等原因,使得国有垄断企业的“集体腐败”现象日益严重,员工高收入、高福利、零风险已是不争事实;企业管理人员的超高年薪和职务消费没有一套健全的监管体系,也成为社会分配不公,收入差距拉大的原因之一。
建议:
国资委应从企业法人代表选聘、经济指标、分配制度、内部管理制度等方面形成完备、科学的监管体系,每年应以专项工作报告形式向各级人大常委会报告,接受人大常委会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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