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由:
1、企业退休高工是指从地方国有企业退休的具有高级职称的专业技术人员。他们大都是20世纪60年代初的大学毕业生,在90年代到龄退休,在几十年的工作经历中,为地方国有企业的科技进步,经济发展都作出过重要的贡献。有的是单位的技术骨干或带头人,有的还曾担任过领导的职务,该类人员总量不多(在绍兴市不足50人)。
2、1985年工资改革以后,随着企业与机关事业单位工资制度的脱钩,退休费的计算和退休人员增加生活费的办法也随之分离,企事业同类人员退休待遇的差别是执行不同工资和退休养老金、保险金制度所致。
3、该类人员现在的养老金偏低的事实的确存在。如一家原地方国营的重点机械制造企业的总工程师,1960年毕业于浙江大学机械系,正高职称,现在的养老金每月1000元左右,大概相当于机关事业单位同类退休人员的一半,与同龄工人持平。
4、本案近三年来已有地方各级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以建议、提案以及该类人员信访的形式向县、市(地)省劳动人事部门反映过。比较一致的答复是:“这是一个全国性的问题。必须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政策执行,只有国家部委才有调整的权限。”
(浙江省人事厅浙涵字(2005)25号文件,绍兴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2006年5月25日的答复)
建议:
本案解决途径的考虑:
1、在职期间按时足额缴纳养老保险费,即通过企业多缴钱,日后提高养老金,但他们业已退休。
2、企业建立企业年金,提高企业退休人员的养老金待遇,但目前极大部分国有企业(特别是地方国有企业)早已转制,国有企业不可能为已纳入社保的人员再去增加负担。
3、由国家劳动保障部门出台政策,由地方政府出资解决。这是一条可行的途径,因为该类人员曾为地方的经济和社会发展贡献了自己毕生精力,地方政府理应承担,同时又有国家统一的政策依据。
从构建和谐社会,坚持公平正义,让更多的人民群众共享改革发展的成果,鼓励在岗专业技术人员的工作积极性和消除后顾之扰等因素考虑,建议社会保障部在充分调研的基础上出台相关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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