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土地承包30年不变政策的落实,农村经济结构的调整和农村劳动力的转移,农村土地流转速度明显加快,形式更趋多样,主体多元化,土地流转有形市场发展迅速,合同管理进一步规范,机制创新初见成效,农民土地流转收益得到保护。
农村土地流转有效地促进了农村产业结构调整和农业产业化,推动了土地规模经营,增加了农业投入,拓宽了农民增收渠道。但在实践中也存在一定问题:
1、土地流转操作程序不够规范。农户与农户之间一般采用“口头协议”,私下进行自发的流转,纠纷隐患较多;农户与集体之间常常不按规定程序办事,有时没有协议,农民说不种就不种,政策一变又要田;农户与企业之间多是由村集体出面与企业签订协议,虽然有书面协议,但合同不规范,手续不齐全,特别是农民作为流转主体缺位,农民不能维护自己的利益。
2、土地流转的规模较小,纠纷增多。土地流转机制创新初见成效,但还处于起步阶段。就其农业经营发展来看,离现代农业的产业化、标准化、国际化还有较大距离。随着粮食生产政策的调整,种粮的经济效益提高,部分农民要求与承包人终止土地流转或者提高土地租金,土地流转引发纠纷逐渐增多。
3、土地流转的中介组织不够健全。农村土地流转市场发育不良,中介组织匮乏,信息传播渠道不畅,导致农户有转出土地意向却找不到合适的受让方,需要土地的人找不到中意的出让者,影响了生产要素的合理流动和优化配置。一些地方尽管建立了流转中介组织,但真正按市场经济法则进行运作的并不多。
4、强迫农民流转土地的事件时有发生。为了增加乡村收入,制造形象工程,一些乡村组织直接充当土地流转的主体,随意改变土地承包关系,搞强制性的土地流转,损害农民利益。一些地方热衷于搞“反租倒包”,在操作中曲解甚至违背土地承包政策,有的强行反租,有的租金补偿过低,有的明着“反租”,暗着“倒包”。
5、非农建设用地存在严重损害农民利益的倾向,土地流出户农民缺少生活保障。非农建设用地绝大多数实行国家征用,没有区分公益性、经营性的不同性质。征地与供地采用双轨制,征地沿用计划经济时的强制办法,但供地却采取市场经济的有偿出让。政府“以地生财”,对农民的征地补偿方法不合理,采取“一次性买断”,且补偿费不能全部到位,层层截留,农民只能得到一点安置补助。失去了土地对他们的生活保障,更没有能力参加社会保险,在一定时期内,变成了没有土地、没有资金、没有生活保障的“社会游民”,影响社会稳定。
在最近召开的中央农村工作会议上,提出“发展现代农业,扎实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现代农业的基础是通过土地流转形成的土地规模经营,在土地流转中,做好农民的社会保障,维护农民利益,是现代农业发展的奠基工作,意义重大。为此建议:
1、各级农经、农林部门要切实履行土地承包和流转管理的重要职责。各级农经、农林部门要把指导和服务农村土地流转作为重要工作内容,加强农村土地流转情况调研,掌握农村土地流转动态,把握农村土地承包关系的实质。以土地承包与流转合同管理为抓手,加强业务指导和规范管理,确保土地流转健康、有序进行,同时做好经验推广和服务工作。要及时、依法调处土地流转的纠纷,公开办事程序,做到公平、公正、公开,以取信于民。
2、重视土地流出户农民的社会保障问题。应借鉴现行公积金作法,在流转中将一定比例租金交社会保障部门,并由各地从农业发展资金中按1(租金)比2(农业发展资金)比例配套相应资金,用于土地流转后的农民社会保障,避免土地流出户农民基本生活得不到保障的现象。在征收土地的过程中,政府对原集体经济组织的留用地政策要落实到位,以扶持这些村级组织发展经济和三产等,通过壮大集体经济,提高集体对农民社会保障的支撑力度。
3、采取优惠措施,鼓励土地流转。在优惠的对象上实行双向优惠,在优惠的内容上实行包括资金优惠在内的综合优惠,在优惠的手段上实行配套优惠,在优惠的取向上实行重点优惠,引导土地流转到农业集约化、规模化、产业化经营项目上,流转到具有技术推广价值和市场发展前景的特色种养项目上,流转到对“四荒”开发性经营项目上。要推广以入股方式或租佃方式而不是征用的方式进行的土地流转,即使是折价入股也要取得稳定租金,同时尽可能提高土地产出和租金为农民建立社会保障提供经济基础。要大力培育农村劳动力市场,加大对农村富余劳动力的技术培训,加快农村劳动力转移,为农村土地流转创造条件。
4、依法妥善处理土地承包纠纷。要按照《农村土地承包法》确定的协商、调解、仲裁和诉讼的途径解决土地承包纠纷,有条件的县(市)要尽早挂牌成立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要尽可能通过协商、调解的方法解决土地承包纠纷,同时认真宣传相关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耐心说服教育双方当事人,避免土地承包纠纷恶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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