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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自立:关于推行强制性公共场所火灾公众责任险的建议
 
 

 

1996年至2005年,全国共发生火灾191万起,造成2.5万人死亡,直接财产损失 145亿元。2005年,安徽省发生火灾9182起,直接财产损失3393.4万元。

 

火灾中财产损失最大、人民群众受害最深的往往是公共场所的火灾。众多受害人得不到及时赔偿,极有可能引发群体性事件,甚至影响社会稳定,最后总是政府无可奈何地花巨资包揽善后。2004年吉林市中百商厦火灾,政府拿出488万元救助资金。而2005年辽源市中心医院火灾,仅对死亡者的救助和赔偿就达614万元。

 

发达国家和地区则常用商业保险来解决突发公共事件的赔偿问题,突发公共事件中伤亡人员的赔付主要由保险公司来承担。如日本、韩国、俄罗斯、南非、瑞士、英国等,都有公共场所必须进行包括火灾责任在内的公众责任强制保险的规定。我国台湾地区的强制责任保险几乎涉及到所有公众领域,一些消费场所都要进行强制保险。所以,建议在诸多公众责任中,率先推行强制性公共场所火灾责任保险工作。      

 

一、制定地方性法规或政府规章,推动强制性公共场所火灾公众责任险工作。

 

国家保监会曾经对全国十几个大城市的商场保险情况进行调查,发现有90%以上的经营者未投保公众责任险。许多经营者对于公共场所火灾公众责任险不以为然,存在侥幸心理,认为如果不出事故,每年花钱投保不值得。建议我省制定地方性法规或政府规章,以推动强制性公共场所火灾公众责任险工作。

 

二、保险企业应承担起自己的社会责任。

 

建议由政府出面,请保监局牵头,发挥保险业在社会灾害管理和风险控制方面的独特作用,积极采取有效措施参与到突发公共事件和应急管理之中。在获取经济效益的同时,更主要的是发挥一定的社会效应。要求保险企业组织专家队伍设计多种类的公共场所火灾公众责任险条款,以适应市场细分需要。

 

三、强制火灾公众责任保险的范围要以商场市场、宾馆饭店、歌舞娱乐场所、开放旅游景点等公众聚集场所和易燃易爆有毒危险品场所为重点。

 

具体为5大类场所:

 

1、公众聚集场所,包括建筑面积在200平方米以上且经营可燃商品的商场、超市、室内市场;床位数在50个以上的宾馆、就餐位在50座以上或就餐面积在200平方米以上的餐饮场所;建筑面积在200平方米以上的公众娱乐场所,包括夜总会、歌舞厅、录像厅、影剧院、卡拉OK厅、游乐厅、茶馆、网吧、保龄球馆、旱冰场、健身馆、桑拿浴室;公共体育场、会堂;设在地下建筑内的公众聚集场所,出售门票的各开放旅游景点。

 

2、床位在50张以上的医院、养老院、托儿所、幼儿园、学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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