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入2007年以来,继1月3日广州天河城西塔楼被爆破拆除后,1月6日,号称“西湖第一高楼”、建成至今才13年的浙江大学湖滨校区教学主楼被实施爆破;1月7日,青岛市昔日的标志性建筑之一——建于15年前的铁道大厦,也被爆破拆除。这几项拆除工程引来一片质疑:仅仅使用了十几年的这些大楼,为何如此被草草结束寿命?
按照我国《民用建筑设计通则》的规定,重要建筑和高层建筑主体结构的耐久年限为100年,一般性建筑为50~100年。然而,现实生活中,我国相当多建筑的实际寿命与设计通则的要求有相当大的距离。与欧洲住宅平均寿命在80年以上、美国住宅平均使用年限也有44年相比,我国住宅的平均寿命却不过三四十年。建筑“短命症”流行,带来的危害巨大:一是财富浪费惊人。据专家测算,2005年全国城镇住宅建筑面积达99.58亿平方米,以平均每平方米建安造价1000元计算,如其使用寿命由平均30年增加为50年,则可节约6.67万亿元,可用来建造100万元一所的希望小学667万所。二是资源浪费巨大。尽管今天我国的建设规模还未达到高峰,可是烧制水泥用的优质矿料已感短缺,配制混凝土的砂石在许多地方已十分紧张。三是会带来大量社会问题。现在商品房住宅的产权是70年,比其平均使用寿命周期要长40年,建筑“短命”所造成的“权证在、物业亡”的脱节现象,将引发一连串的社会问题。
目前,我国所走的这种破坏型的城市建设道路,与科学发展观的要求是背道而驰的,必须尽快从这种破坏型的城市建设发展道路走向财富积累型的城市建设发展道路。为此建议:
一是要树立科学发展观。一些地方城市建设的“短命”现象,说到底与地方政府城市发展理念偏颇有关。如盲目追求政绩,追求短期利益和表面形象,只求在任期内能完成几个“像样”的“面子工程”,以及由此带来的GDP的蹿升,不讲长远效益,说建就建、想拆就拆,使城市建设陷入反复拆建的恶性循环之中。
二是要加强城市建设规划立法。要避免规划的失误和建筑短命造成巨大浪费,规划应有一个通盘、长远的考虑,且须回归到政府职责上来。法律应该明确城市规划必须坚持公开化、前瞻性和相对稳定性原则,从老百姓和政府的共同角度出发来考量。城市建设规划经过上级政府批准后,应该交由地方人大进行立法审议,立法机关审议通过后,政府必须执行,并且非经立法机关同意,不得进行更改。以法律法规和制度保证城市规划的科学性、前瞻性和权威性。
三是切实加强对城市建设的监督,实施城市建设项目质量问责制度。城市建设每个项目都涉及到规划、设计、施工、建设和监理以及人防、卫生等相关部门。只要其中任何一个环节把关不严或者敷衍了事,整个建筑的质量就难以保证。因此,应该在加强对城市建设监督的同时,实施城市建设项目质量问责制度,哪个环节出了问题,就追求哪个环节的法律责任。
四是实施城市重大建设或拆迁项目听证制度。重要城市建设项目无论是新建或是拆改,都应在组织专家严格论证的基础上,进行公开听证,广泛征求民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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