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5年,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了“关于修改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修改后的个人所得税起点为1600元,于2006年1月1日起施行。个人所得税成为了人们更加关注的一个税务热点。个人所得税是所有税种中纳税人数量最多的一个税种,长期以来,绝大多数人的个人所得税都是“代扣代缴”的,如国家行政机关和企事业单位都是由单位代扣代缴个人收入所得税,税务部门没有为这些纳税个人开具个人所得税的完税证明。这种“代扣代缴”后不向个人所得税交纳者个人开具完税证明的办法,已经不适应现代社会发展的要求。让有的纳税人交税交得不明不白,所产生的主要问题如下:
1、人们纳税意识淡薄。国家行政机关和企事业单位人员的纳税意识应该是最强的,作为国家工作人员,他们应该有纳税的表率作用,但是长期以来实行的“代扣代缴”办法却在事实上淡薄了国家工作人员的纳税意识;
2、纳税知情权被剥夺。因为没有给国家行政机关和企事业单位的个人开具完税证明,这些纳税人在缴纳个人所得税之后根本不知道自己哪些收入交了税,交了多少钱的税。作为纳税人,都有纳税知情权,但是长期以来,一部分纳税人的知情权在客观上被剥夺了;
3、个人诚信凭证缺失。现在,我们提倡建设一个诚信社会。构建社会诚信体系,而个人所得税的完税证明,就是个人诚信的一个重要凭证。随着社会信用体系的不断完善,个人所得税完税证明的作月也日渐重要,出国、贷款、求学、购房等需要确保个人信用,而个人所得税完税证明就是在办理相关手续时必须提供的证明材料之一;
4、政府服务职能缺位。建设规范化服务型政府,目的之一便是为其服务对象提供一切可以提供的方便。但是,在一部分个人所得税交纳者完税后,税务部门没有及时为其开具完税证明,就人为造成了许多不方便。目前,由单位代扣代缴个人收人所得税的人要想开具完税证明是很麻烦的。根据有关规定,开具个人所得税完税证明:第一、要单位提供所申报的明细清单;第二、要提出个人的某种特定需要的证明;第三、如个人没有某种特定需要,就要人数众多,并由单位提出申请。这些规定,与服务型政府的建设是不相吻合的。
5、国家税源可能流失。因为纳税意识淡薄、对哪些个人收入该纳税的要求不了解,所以,那些由单位代扣代缴个人收入所得税的人如果在单位工作收入之外另外有其他该申报个人所得税的收人,也就不会去申报个人所得税了。比如,重点中学的一些名师,高考前在校外给学卑补课,有人的收入远远高于其在校的工资收入;钢琴教师教孩子学习弹琴,收费每小时100—400元不等,有的每月可在10000元左右,等等,这些人群的收人,一般来说都没有纳税。这就在一定程度上造成了国家税源的流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