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由:
1、2000年全国人大常委法审议通过了《中国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国家建设部等六部委相应于2001年制定了《建设工程招投标实施办法》,地方人大及地方政府也相继出台了有关地方性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对于规范建设工程的招投标过程,稳定建设工程市场秩序,推进“阳光工程”建设,预防腐败和避免恶性竞争起到了积极的作用。
2、《实施办法》实施五年多来,在工程招投标实践中出现了一些新问题、新情况,特别是一些不法企业的不良行为,严重干扰和破坏了建设工程市场的秩序,也成为部分干部滋生腐败的重要源头。如:在工程投标过程中的串标现象,有意抬高工程造价;借用甚至“租用”资质,垄断性投标;买卖或变相买卖、转包中标工程项目;对招投标过程缺乏全程监督机制;对企业不良行为缺少记录、曝光和使用办法等等。
建议:
修订《实施办法》,增加下列条款:
1、对在招投标过程中产生上述串标,借用资质弄虚作假,买卖或变相买卖、转包中标工程项目的企业或有关责任人应有处罚条款,应将不良行为记录、曝光和使用,将投机者开除出局。
2、在投标以前,应对工程图纸以及造价进行有建设单位和有关专家参加的会审,增加工程图纸的成熟性和可操作性,工程造价的精确性和科学性,避免设计和预算的粗躁造成工程过多的变更和使用联系单。
3、增加对招投标过程中,操作者的法律责任和监督办法。
4、进一步增加透明度,使工程招投标过程、结果均在媒体公开,广泛接受人民群众和相关单位的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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