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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运来:关于开展防控外来有害生物立法的建议
 
 

 

 

 

随着经济全球化和对外开放的力度不断加大,我国与世界各地的经贸交流和人员往来日益频繁,外来有害生物入侵我国的风险大大加强,一些外来有害生物在我国呈定殖蔓延态势。据国家林业局调查,目前我国已发现外来有害植物107种、外来害虫32种、外来病原菌23种。这些外来有害物种已入侵我国大多数生态系统,成为我国可持续发展的心腹之患。20053月,国家环保总局公布第一批已形成严重危害的16种外来物种名单,仅这些外来物种每年入侵的林地达150万公顷,入侵的农田超过140万公顷,由此造成的直接农林经济损失每年达574亿元。

 

    加强检疫工作是防范外来有害生物入侵的关键途径。目前,我国对外有《进出境动物检疫法》,而对内只有一部198313日国务院发布、1992513日修订的《植物检疫条例》,已不能适应当前防控外来有害物工作的需要。其理由:一是《植物检疫条例》修订至今已15年,当时主要关注国内的有害生物防范,没有规定对外来有害生物控制应建立应急组织、应急措施、风险评估系统等,没有规定因外来有害生物所造成的灾害损失和防控经费的承担者,没有规定国内检疫机构对外来有害生物的监控措施和与外检的衔接等。二是没有确定植物及其产品使用单位的检疫责任。三是有些条款及措辞与《行政许可法》等规范法律不适应。

 

    为此,我建议国家有关部门尽快开展外来有害生物防控工作立法,使其真正适应当前及未来的工作需要,保护国家生态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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