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学技术是第一生产力。改革开放以来,党和政府十分重视科技事业发展,不仅注重人才培养,还不断加大科技投入,极大地激发了科技人员的智慧和创造力,使我国的科技实力不断增强,一大批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科技成果为我国的社会经济建设做出了巨大贡献。但是,由于我国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市场经济的体制尚待完善与健全,各种不良风气与腐败行为便趁机侵入科技界,使部分单位和科技人员染上了急功近利、追名逐利的恶习,在科研项目申报、实施与成果鉴定过程中拉关系、走后门、弄虚作假、恶意炒作等学术腐败现象时有发生,违背了科学道德,玷污了科学圣名,败坏了我国科技在国际上的形象,实为和谐社会建设中一个非常不和谐的音符,社会各界对此深恶痛绝,迫切希望从道德上、法制上予以谴责和惩处,但我国对于科研不端行为的处理尚缺少明确的法律法规,致使学术腐败行为不能得到有效、有力的处罚。
2006年11月7日,科技部颁发了《国家科技计划实施中科研不端行为处理办法》(试行),但其条款中仅涉及科技部归口管理的国家科技计划项目实施过程中科研不端行为的处理,而对诸如教育卫生部门、省级科技行政部门、企业研发机构等发生的科研不端行为没有约束力。有鉴于此,建议尽快制订符合我国国情,全面覆盖科技、教育、卫生、企业研发机构等多种领域的法律――《科研不端行为惩治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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