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可以帮助农民有效抵御大病经济风险,减轻农民的疾病负担,促进农民收入提高,这是继国家实施扶贫战略解决农民温饱、实施农村税费改革减轻农民负担、实施农村义务教育提高农民素质、实施粮食补贴方式改革增加农民收入等重要措施之后,为解决“三农”问题采取的又一重大举措。同时,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是中国历史上第一次由政府出资为农民购买医疗服务,是党和政府建立农村社会保障体系的一个重要举措,是为农民群众做的一件好事,是一项德政民心工程。如农业大省安徽省,有农村人口4414万,农民因病致贫、因病返贫问题比较突出,建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尤其重要。
目前相当一部分农民由于受经济条件限制和传统观念的影响,自我保健意识和健康风险意识不强,互助共济观念比较淡薄,再加上对以往农村合作医疗的几起几落,记忆犹新,对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还不十分了解,心存疑虑和担心。没有参加合作医疗的农民生病后不去医院就诊,需要住院也往往不去住院,小病拖,大病扛,因病而贫,贫病交加。农民的因病致贫、因病返贫已经成为制约农村经济社会发展的瓶颈问题,阻碍了农村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进程。目前的农村合作医疗是农民自愿参加,需要基层做大量的宣传动员工作,增加了管理成本。由于各级合作医疗经办机构工作经费不可以从合作医疗资金中提取管理费而需要另外解决,也增加了地方财政的负担。其次农村合作医疗的补偿程度与受益面是一对矛盾,要想使农民在生大病时得到较多的补偿,即高水平受益,就要缩小受益面,但受益面太小,又会使农民失去参加热情。从技术层面看,如果立法,明确农民参加合作医疗的义务,在合作医疗补偿方案设计上就不必太在意受益面,而是尽量提高住院补偿程度。根据数理统计中的大数定律可知,参加合作医疗的人数越多,越可以积累更多的经验数据来正确确定受益面和受益程度的大小,使之与未来的实际补偿值相近,真正做到收支平衡。只有大量的参加者才会筹集到较大的资金额,使得合作医疗的资金抗风险能力增强,从而保证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稳定运行。因此无论是从降低运行成本、提高管理效率、减轻地方财政负担上,还是从制度上保证农民的利益,使得他们享受到更优质的医疗服务上,都切实需要提高参合比例。因此建议对农村合作医疗进行立法,使参合成为义务,保证农村合作医疗体系正常运行,保证农民的生命健康得到强有力的维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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