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梅冬:关于适当调整税制的建议
 
 

 

 

1994年国家实行分税制财政体制改革以来,先后将增值税75%、消费税100%、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60%部分上划为中央级收入。这种财政体制保证了中央级收入的稳定增长,而省以下分享比例过低,加上省、市级政府还要参与分享,县(市)级留用的很少,这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县(市)、乡发展经济、培育财源的积极性。尤其是对于东北和中西部地区省份来说,县乡财政收入受到的影响更大,地方税收的增长缓慢,国税增收部分县乡留成比例很小,客观上造成县级财政收入缺乏主体税种,严重地影响了县域经济的快速发展,经济发展的活力受到了限制,进而使辽宁与东部发达省份的差距越来越大。

 

突出表现:

 

一是税收收入增长与自身财力增长不同步,县乡税收收入和财力增长缓慢,非税收入比重大。

 

二是县乡政权经费运转困难,县级财政收不抵支,只得拆东墙补西墙,影响财政的正常运转,对文化、教育、科学、卫生等社会事业的投入欠账较多,各项社会事业发展缓慢,人才外流。

 

三是政府债务负担沉重,财政风险凸显。

 

四是保证县乡政权基本运转的财力缺口巨大。

 

上级减收增支政策不断出台,收支矛盾加剧。从减收政策看,1999年国有粮食收储企业免征增值税,2000年起免征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停止征收车辆增容费,国家将企业和个人所得税作为中央与地方的共享税种,2003年以来调整出口退税等政策,都不同程度地减少了县级财力。从增支政策看,科技、农业、教育等支出法定增长;增加工资和维护社会稳定支出。财政保障范围不断扩大,尤其是一些过去国有和集体企业比重大的县,矛盾更为突出。上述减收增支政策因素限制了县级收入来源渠道,支出增长过快,超出县级财政承受能力,形成收入增长有限、支出急剧膨胀,收入上划、支出下移,财权上收、事权和支出责任下移的状况。

 

为此建议:

 

一、中央应加大县乡财政税收留成比例,提高县乡留成比例。

 

二、将新上项目形成的税收绝大部分留给县乡,以增强县乡自我发展能力。

 

三、逐年增加转移支付力度,加大对农村基本建设的投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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