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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守义:关于尽快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的建议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是我国建设领域颁布实施的第一部法规,对指导城市建设发展起到了重要作用。但是,现行的《城市规划法》与城市化的快速发展和城乡统筹协调发展的要求明显不相适应,加快修改并制定一部适合于我国国情的《城市规划法》十分必要,而且迫在眉睫。

  

《城市规划法》制定于1989年,有的条文已不适用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目前在城市建设用地等诸多方面在该法中缺乏明确的规定,主要问题:一是该法计划经济印迹明显。如第三十三条对建设单位办理用地手续的规定与现行土地出让等做法有很大不同。二是条文过于简略,程序过于笼统。第三十二条有关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审批程序的规定,究竟哪些建设项目需要按规定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由于概念不清,实践中做法也不一。三是与相关法律衔接不严密,有法规冲突现象。最明显的是第四十条有关违法建设的处罚规定,与《土地管理法》缺乏衔接,因为该条款撇开违法用地只对违法建设作出规定,而《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三条和七十六条规定,未经批准或骗取批准占用土地进行建设的,国土部门应当限期拆除或没收,并且可以处罚款。从所举例子可以看出,这两部法律关于违法建设的处罚规定衔接不够严密,有法律漏洞等等。

 

    根据现行《城市规划法》存在的不足,建议应从以下方面进行修订。

 

  一、深刻总结城市建设发展的经验教训。作为城市建设龙头地位的城市规划,必须总结我国城市化发展过程中的得失利弊,以适应城市建设发展事业的需要。比如,近年来一些专家学者对城市建设中历史文化保护问题的看法,城市规划与土地利用规划、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的相互关系问题等都需要明确,并在法律中作出规定。

 

二、明确城市规划的制定与审批程序。现行《城市规划法》对于分区规划、详细规划、城市设计、历史文化保护规划等城市规划的制定和审批程序规定不详,或者没有规定,因此,在法律中作出明确规定是必要的。此外,还要提高城市规划的审批权限,比如分区规划和重要的控制性详细规划就不宜由城市政府或其所属的城市规划主管部门审批,而应当由同级人大审批。城市规划调整必须经过相应的程序,法律对调整的条件、调整的程序等也应当作出规定。

 

  三、明确规划政务信息公开,提高社会公众的规划参与。

 

政务公开贯彻规划管理的各个方面,如已经批准规划的公开,规划许可程序和结果的公开,规划处罚程序和结果的公开等。无论是规划制定、规划审批还是建设项目的规划行政许可,都要大力提倡公众的规划参与。对城市规划在编制阶段除了征求专家学者的意见,还要将规划方案向社会公开,征求公众的意见。在一些重要建设项目的规划许可阶段,也应在事先向社会公布规划方案,征求公众的意见。这些程序的公开在规划法修改中必须加以体现。

 

  四、对建设项目的规划许可作出具体的规定。要结合国家和地方的投融资体制改革,从简化程序出发,对不同建设项目的规划许可程序作出不同而具体的规定,这是由于建设项目本身的复杂性决定的,比如行政划拨用地、出让地块用地及使用性质变更的用地、农村集体用地、村民个人用地的建设项目,其规划许可的条件、依据、数量、时限、程序等应当有所区别。对建设项目规划许可的变更条件及其程序等也要作出规定。

 

  五、加大违法用地和违法建设的处罚力度。对未取得土地使用权属而占用土地的,不管其是否严重影响规划,一律限期拆除,并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这对于保护我国有限的土地资源是十分必要的。对于已经取得土地使用权属的违法建设,则根据具体情况,分别处以罚款补办手续,或限期拆除并处罚款的处罚。但在此情况下,不宜作出没收非法财物的规定,因为已经取得罚款的力度应当加大,可按工程造价处以一至二倍罚款。此外,对于有关部门擅自改变已经批准的城市规划的,或者建设项目不严格按照城市规划进行行政许可的,也要作出相应的处罚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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