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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守义:关于恢复婚前医学强制检查的建议
 
 

 

 

新《婚姻登记条例》实施以来,各地参加婚检的人数迅速滑坡,全国的婚检率不足3%。为改变强制婚检取消所造成的不利局面,不少地方采取了一些应对措施,但收效不大。浙江省30个县(市、区)实行了免费婚检,平均婚检率仍然不高,仅为20%。上海市在实行免费婚检的同时,不断强化婚前保健咨询工作,还推出婚检、保健咨询和婚姻登记“一条龙”服务,婚检率也只有38%,无法恢复到原先保持的95%以上的婚检率。随着婚检率的持续走低,新生儿出生缺陷率不断上升。以宁波市为例,2006年的出生缺陷率为23.1‰,是2003年以来最高的,比前3年的平均高出近4‰。按现在的人口出生率计算,出生缺陷率每提高1‰,我国的残疾儿童就会增加1.6万人,不但增加了社会负担,还给残疾新生儿及其家庭带来灾难,影响家庭幸福。考虑到我国将长期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人口文化素质不高,人们对婚检重要性的认识普遍不足这一现实,着眼于国家的发展和个体的健康,建议恢复强制婚检制度。具体如下:

一、恢复强制婚检制度。一方面,只有恢复强制婚检制度,才能切实贯彻落实《母婴保健法》和《婚姻法》。《母婴保健法》至今并未废止,也没有修改,婚姻登记部门理应执行该法第十二条的规定——“男女双方在结婚登记时,应当持有婚前医学检查证明或者医学鉴定证明”,对持有婚检证明的婚姻当事人才予以结婚登记。《婚姻法》也明确规定“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禁止结婚”,要落实这一规定只有依靠严格的医学检查才能区分是否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为此建议修改《婚姻登记条例》,使其符合《母婴保健法》和《婚姻法》的基本精神。另一方面,我国的人口素质决定了只有实行强制婚检才有利于出生人口素质的提高。不少人对待婚检的态度是多一事不如少一事,不愿参加婚检;有的人担心婚检费用,能省则省;也有的人甚至道德缺失,明知自身患病而故意回避婚检。由此导致的后果是新生儿出生缺陷增多、出生人口素质下降。

二、明确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由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及卫生部负责,组织相关专家研究,明确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和限制条件下可以结婚的疾病。建议把以下疾病列为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一方或双方患有严重影响对方及子代健康而导致婚姻纠纷的疾病,甚至造成巨大社会负担的疾病。如重度、极重度智力低下、不具有婚姻意识能力或者患有重型精神病,在病情发作期有攻击危害行为的。把某些传染病和遗传性疾病列为限制条件下可以结婚的疾病:第一类,处于传染期却能治愈的传染病如梅毒、淋病、活动性肺结核等,在疾病治愈后可以结婚。第二类,某些尚无法治愈的传染病如艾滋病,可以结婚,但要接受科学防病知识教育,养成安全性生活习惯,并不准生育。第三类,一些已经认识的遗传性疾病,根据子代得病的概率,选择子代性别生育或不准生育。其他尚未完全认识的遗传性疾病,其限制条件可随着医学科技的进步,以后逐渐加以明确。

三、提高婚检质量,强化婚前保健咨询和指导。提高婚检的质量是保障婚检效果的根本之举。卫生行政部门要加强对婚检机构和人员的资格认定,达不到规定要求的,不得从事相关的医学检查工作。要科学设置婚前医学检查项目,正确识别不应当结婚和限制条件下可以结婚的疾病,防止婚检与其他健康检查雷同。婚检机构要落实婚检质量保障机制,提高婚前保健咨询和指导的水平。重视做好对限制条件下可以结婚的当事人的保健咨询和指导,出具知情告知文书,还要注意保护当事人的隐私。要把夫妻健康、优生优育等知识系统地传授给服务对象,促进优生优育,提高服务满意度。

四、逐步推行免费婚检孕检。在恢复强制婚检的同时,建议实施免费婚检和孕检制度。经济较为发达的地区率先实行免费婚检和孕检,其他地区逐步跟上。政府通过加大公共卫生投入,深化卫生保健服务引导和鼓励婚姻当事人参加婚检孕检。医疗保健机构既要提高婚检质量,又要大力宣传预防出生缺陷科学知识,积极开展孕前孕期保健、产前筛查和诊断,最大程度地降低出生缺陷,提高出生人口素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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