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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守义:关于理顺体制加大食品安全监管力度的建议
 
 

 

近年来,党中央、国务院对食品安全卫生问题十分重视,采取了一系列措施加强食品安全卫生监管工作。国务院于20049月下发了《关于加强食品安全监管工作的意见》,提出按照一个监管环节由一个部门监管的原则。从各地实施的情况看,各环节的食品安全监管得到加强,总体食品安全卫生状况有一定的改善。但经过两年的运转,该体制也暴露出了一些不足与弊端,需要进一步改革完善,以适应市场经济条件下的食品安全工作需求。

显现的主要问题:一是作为牵头单位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恰恰是唯一没有食品安全行政执法权的部门。虽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以在政府的领导和重视下,发挥一定的组织协调作用,但由于部门视角和利益的不同,组织协调的难度较大,食品安全监管的总体目标很难达成一致,因此重复监管和监管真空问题依然存在。二是当前的分段监管模式不能快速处置食品安全突发事件。由于各部门的职能所限,食品安全卫生突发事件发生后,各部门本能地处置本部门职责范围内的事项。但突发事件的调查及处理,经常需要各环节的密切配合,这样在相关部门采取行动前,就需要信息的沟通和大量的组织协调工作,从而影响突发事件的及时查处。三是分段监管不能适应当前市场环境下的食品安全监管需要。由于食品生产经营企业保障食品安全的意识和能力差距较大,食品诚信生产诚信经营的机制又尚未完全确立,加上食品的流动非常迅速,各部门各扫门前雪的监管方式不利于解决食品安全卫生深层次的问题。

为加强食品安全卫生监管工作,提出如下建议:

一、抓紧完善并尽快出台《食品安全法》。一部完善的食品安全法律是加强食品安全卫生工作,保障公众食用安全和身体健康的根本之举。我们希望《食品安全法》能够确立适合我国国情的食品安全卫生监管机制,形成监管职能相对集中、部门监管职责又十分明确的统分结合的监管模式,使食品得到有效的监管,使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得到及时的调查,信息及时地共享以及不安全食品迅速地得到控制。食品检验检测机构的设置要在保障检验检测公正科学地进行的前提下,使监督和监测有机地统一,如美国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FDA)模式。为便于组织协调,建议设立食品安全委员会制度。食品安全工作由于涉及面广,工作上有联系的部门多,需要一个有效的协调机构。建议参照美国、日本,及国内许多省市现行做法,成立“食品安全委员会”这一组织协调机构。

二、适当减少监管环节,集中食品检测资源。当前与食品安全卫生监管相关的政府部门和机构有10个左右,建议适当减少监管环节,形成以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为主,其他部门履行相关职责并加强相互配合的监管体制。确立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监管食品的主体地位,在食品安全卫生工作上,对其他行使食品安全卫生监管职能的部门进行指导协调,负责收集和统一发布面向公众的食品安全卫生信息,统一受理公众对食品安全卫生的举报投诉并处理或委托其他部门处理。日常监管可按三段来划分监管职能。第一段初级农产品(海、水产品)的种养殖、畜牧屠宰等由农业部门监管;第二段食品生产加工、流通及销售等环节和食品安全突发事件的调查处理等统一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第三段餐饮业与食堂等消费环节、食品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和食物中毒的调查处理等由卫生部门负责。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配合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处置流通领域的食品安全问题。林业、海洋渔业等负责配合农业部门加强对初级农产品和海、水产品的监管。应适当集中检测资源,实现资源共享。把当前分设在工商行政管理、质监和海洋渔业等部门的食品检验检测机构撤并为一个食品检验检测中心,隶属于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考虑到农业和卫生部门工作的相对独立性,继续保留其检验机构。其他部门的检测任务应由食品检验检测中心承担,避免重复投资和重复建设,并提高检验检测能力。

三、及早出台《食品安全卫生监督管理条例》。率先出台食品安全卫生监管条例十分重要,一是对食品安全卫生监管体制作一些实践性的探索,对《食品安全法》与其他调整食品安全的法律法规如何更好地衔接有充足的时间加以研究,使食品安全法更科学合理,便于系统地解决影响食品安全卫生的重大问题。二是可以进一步明确食品安全监管职能,避免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有责无权,避免因职能交叉或职能不清所引起的重复监管和监管真空。三是《加强食品安全监管工作的意见》中提出的食品安全目标可以提升到法规高度,具有更大的刚性,做到依法治理食品安全卫生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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