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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守义:关于建立健全慈善事业法律法规体系的建议
 
 

 

中共十六届六中全会提出了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目标,建立健全社会保险、社会救助、社会福利和慈善事业相衔接的社会保障体系是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基础。改革开放以来,随着经济社会的不断发展,我国慈善事业也有了长足的发展,它在维护社会稳定、保障人民生活水平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但与形势发展还有不小的差距,据国家发改委有关人士透露,国内工商注册登记的企业超过1000万家,有过捐赠记录的不超过10万家,99%的企业从来没有参与过捐赠。另据中华慈善总会统计,我国每年的捐赠大约75%来自国外,15%来自中国的富人,10%来自平民百姓。

为什么有许多人尤其是一些企业家不愿意为慈善事业多作贡献呢?据我们调查,这与目前我国捐赠制度上的缺陷有很大关系。具体表现在:

一是税收优惠政策不合理。我国1994年制定的《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规定,纳税人用于公益、救灾性的捐赠,在年度纳税所得额3%以内的部分,准予免除。个人向慈善公益组织的捐赠,没有超过应纳税额的30%的部分,可以免除。按照该规定,如果企业家捐赠款物的金额超过企业当年税前利润的3%,超过部分仍需缴纳企业所得税,抑制企业家捐赠的积极性。
    
二是慈善法律法规不健全。我国现行的《公益事业捐赠法》还不足以规范、保护和促进慈善事业的发展。《公益事业捐赠法》对善款运用属于哪个部门负责管理与监督,如何监督,受赠人如何公开接受捐赠的情况和受赠财产的使用、管理情况,除捐赠人人有权查询外,一般公民是否可以查询,特别是法律如何处罚违法行为等,并没有明确规定。

三是慈善组织缺乏公信力。有些慈善机构管理上存在漏洞,缺乏必要的行业自律、监督和审计,善款使用上随意性很大。据报道,中国关心下一代健康体育基金会2005年度工作报告显示,其当年接受的捐赠款仅为8208,但实际流入该基金会的现金却有62万多元,都用在了基金会的日常开销上。因为目前还没有一套完整的对慈善机构的监督管理机构,哪怕这个慈善机构有名无实,漏洞百出,照样存在。难怪人们不相信它,不愿捐赠。

促进我国慈善事业的健康发展,我们建议:

一、国务院应尽快制定《公益事业捐赠法》实施细则,以增强《公益事业捐赠法》的可操作性。在法律上进一步明确慈善组织的性质、慈善活动的程序、慈善活动的监督机制、慈善事业的主管部门,规范慈善事业的进入、评估、监管、公益产权的界定与转让、融投资、退出等行为,为慈善公益事业的发展提供标准的规范蓝本和管理制度。

二、建立新的捐赠税收减免机制。在美国等西方发达国家,慈善事业的高度发达,与其税收政策的大力支持是密不可分的。如美国通过开征遗产税、赠与税,对慈善捐款实行退税来鼓励人们进行慈善事业。与此同时,还通过税收优惠支持慈善公益机构的发展。建议借鉴美国等西方发达国家及香港、澳门等地区的成功做法,提高捐赠税收减免比例;同时开征遗产税,对个人所得税严格执行累进税率制,激发高收入阶层尤其是先富阶层关心并热心慈善事业以及企业和个人参与慈善事业的积极性。

三、借鉴西方发达国家及香港、澳门等地区的成功做法,允许以个人或公司的名义建立公益基金。公益基金在确保专款专用,独立运作的基础上,享受免税政策。如“XX教育基金”、“XX医疗基金”等,作为捐助非营利性的学校、医院,救助无钱求学、看医的人或奖励在教育、医学等方面有突出贡献人才的一个独立运作的免税机构,它的所有收入只能用之于专项公益事业上。这样在为富人们“正名”的同时,也发展了慈善公益事业。

 四、降低民间慈善公益机构进入门槛。对慈善机构的进入既要降低门槛,允许以个人或公司的名义建立慈善公益机构,又要严格监督管理,防止一些企业和个人假慈善之名,行逃税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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