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立法的必要性
自杀是行为主体蓄意或自愿以悖于生命客体的方式来寻求满足本欲或曲解、回避、抑制本欲的一种自我毁灭的状态或行为。也是心理作用于生理的异常状态或行为。
据世界卫生组织《世界卫生统计年报》公布的1989年中国(内地)的数据:中国(内地)自杀率为17.07/10万,自杀死亡人数为19~21万人,占全世界自杀人数的30%。世界卫生组织在2003年10月发布的对2002年全世界自杀率的评价中,中国女性自杀率排在世界第9位,男性自杀率排在世界第17位。据卫生部门在2003年9月10日“预防自杀日”公布的数字显示:我国每年约有28.7万人自杀死亡,是我国公民死亡的第五大原因,占全部死亡人数的3.6%。
根据有关资料,可以总结出中国四个独特的自杀特征:
1、农村自杀率比城市要高。北京心理危机研究与干预中心指出:我国农村自杀率是城市的3倍。1998年全国卫生统计年报资料显示,在15~44岁青壮年中,我国农村和城市人口的自杀率分别为20.51/10万和6.22/10万。而农村老年人的自杀率更高,城乡老年人自杀率的差异高达5倍。
2、女性自杀率比男性要高。北京心理危机研究与干预中心提供的数字表明,我国每年有15.7万女性死于自杀,另有150万女性自杀未遂。自杀已成为我国农村女青年的首要死因,约占总死亡的30%多。在全球每100个自杀死亡的女性当中,55.8人就是我国女性。我国农村女性每年的平均自杀率达30.5/10万。
3、“模仿式”自杀占中国青少年自杀行为的相当比例,并呈低龄化特征。专家估计我国每年有112,983个15-34岁的人死于自杀,约占相应人群死亡人数的19%。世界卫生组织也称,从年龄上看,15岁~25岁之间的青少年的自杀率呈上升趋势。
4、中国自杀属于公共安全问题。我国约有200万自杀未遂者,这意味着平均每两分钟就有8人自杀未遂。据此测算,我国每年大约有150万人承受着因家人或亲友自杀死亡所带来的严重心理创伤,大约有400万人承受着因家人或亲友自杀未遂所带来的严重心理创伤。有1700万人的心理和社会功能因他们所爱的人的自杀死亡或自杀未遂受到严重损害。特别是其中大约有13.5万名小于17岁的孩子经历过父亲或母亲死于自杀的悲剧。因此,中国式自杀不仅属于精神卫生问题,更属于公共安全问题。并且从民族的长远发展来看,它对国家和民族的影响,决不亚于“非典”和艾滋病。
根据中国四个独特的自杀特征,在认识中国自杀问题时应注意以下方面:
1、中国不是世界自杀率最高的国家。世界卫生组织的资料已经表明:自杀率最高的国家是匈牙利和丹麦等,每年30/10万左右。
2、中国自杀率十年来基本相当,不应渲染自杀危机论。有资料查证1993年我国自杀率为22.2/10万,与现在23/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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