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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洪宇:关于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法》的建议
 
 

 
    一、加强学位立法工作意义重大而深远 


    学位是根据某一国家意识形态的特点,为该国有关法律制度所规定,国家或某种公认的教育机构授予给公民个人用以代表公民个人受教育水平的终身荣誉称号。以立法的形式来确立和完善学位制度,规范学位的层次、门类、标准、授予机构及授予程序等,对于确立学位的权威性和严肃性,促进各类专门人才的成长,具有重要的作用。我国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以下简称《学位条例》),1980年2月12日经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1980年2月12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令第4号公布,自1981年1月1日起施行。自《学位条例》实施20多年来,我国的学位工作获得了长足进步。三级学位(学士、硕士、博士三级)授予单位不断增加,初步形成了适应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多层次、多形式、学科门类基本齐全的高等教育体系。学位授予人数大幅增长,学位授予质量不断提高,学位工作在促进我国教育、经济、科技文化发展方面取得了显著的成绩。


    二、尽快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法》(以下简称《学位法》)是构建和谐社会和建设创新型国家的迫切要求。


    我国已经明确提出建设和谐社会的目标,并提出到2020年建设成为创新型国家。这就需要进一步做好学位工作,培养大批拔尖创新人才。20多年前颁布的《学位条例》,在学位制度建立初期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是,在学位工作得到较大发展后的今天,已经不能适应新形势的要求。据有关学者研究,目前我国学位领域存在的主要问题有:


    1.许多相关概念未界定。随着高等教育的发展,出现了许多与学位相关的概念,需要在法律上做出明确的界定。


    2.学位分类体系不完善。中国现行学位制度中存在的一个重要问题是分类体系不完善,只有“学位分学士、硕士、博士三级”的简单规定,没有分清职业取向的专业学位与学术取向的科学学位之间的界限,对现行的MBA、MPA、教育硕士、工程硕士等专业学位均未做出相应的规范。


    3.学位评定、答辩、授予程序不够规范,很难维护学位申请者的合法权益和保证学位评定、答辩,授予程序的公正性。


    4.学位管理体制不合理。在目前的管理体制中,中央政府对学位实行严格的计划管理,从学位授权审核到学科专业设置、学位评定、证书发放等几乎都纳入国家统一计划中,学校很少有自主权。这种行政化的管理限制了学校主动性的发挥,抑制了学校内部学术自由的发展。同时,省级政府对学位的管理职能在实际工作中显得越来越重要,但在法律上缺乏明确的规定。


    5.各主体之间的职责权限不清,权利义务不对等。在学位授予的整个组织结构中,存在多层授权关系,各主体之间的职责、权限相对模糊。《学位条例》中对于教育行政部门和教育管理者只强调职能的行使和权利的拥有,没有责任性的规定和义务性的约束;对学位申请者的权利和权利保障的途径缺少规定。


    由于《学位条例》中存在以上诸多不完善之处,必然给学位工作和人才培养带来诸多不利影响。实践中出现的许多与学位有关的纠纷,也常常困扰着我们。近10年来,将学位问题诉诸法律的事例越来越多。1999年7月我国首例田永诉北京科技大学拒绝颁发学位证的行政诉讼案,开创了我国学位授予行为法律救济的先例。随后,刘燕文诉北京大学不授予博士学位案,陈海关诉中国科技大学不授予学士学位案,以及华西医科大学博士生张峻霄、郑州航空工业管理学院学生樊兴华、福州大学管理学院学生穆某等因学位而与母校发生的法律纠纷等案例一个接一个。这些案例表明,人们对《学位法》的期待越来越迫切。因此,我们应当从构建和谐社会、建设创新型国家的高度,增强制定《学位法》的紧迫感。


    三、发达国家的学位立法经验为我们提供了有益的参考和借鉴


    学位制度是世界上大多数国家在高等教育阶段所通行的一种教育制度,学位立法也是各国教育立法的重要内容。英、美等普通法系国家是判例法国家,他们的学位法可以分为实体性内容和程序性内容两个部分。实体性的内容基本上由学校规定,程序性内容则由判例法和学校规定共同加以规范。法国和德国同属大陆法系国家,注重制定法和法律体系的完备,两个国家都不仅有国家层次的学位立法,而且有学校层次的立法。法国的国家学位立法内容最为详尽,法律文件数量也最多。法国对其大学与多学科科技术学院的学位制度规定来看,大约涉及到30多个法令、政令和通知,它们共同构成国家学位立法的框架。日本至今仍保持着受德国法影响得传统理论和大陆法系法律制度得特征,其学位立法也分为国家立法和学校立法两个层次。


    四、制定《学位法》的主要条件已经基本成熟


    一方面,现行的《学位条例》已经确立了我国学位制度的基本原则与框架,为制定学位法奠定了重要的基础;在20多年的实践中,已经积累了多方面的经验教训。另一方面,依法治国、依法治教已经成为各级政府和广大人民群众的共识,近几年的“两会”期间,不少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呼吁制定《学位法》,这就表明,人们越来越关心、越来越重视学位立法,这些都为制定《学位法》创造了良好的大环境。所以,当前制定《学位法》的主要条件已经基本成熟。
 
建议:
    1、建议全国人大常委会将《学位法》纳入“十一五”立法计划。


    2、建议全国人大责成教育部组织相关部门和专家学者,在学习借鉴国外有关法律法规的基础上,抓紧做好《学位法》的起草工作。


    3、建议《学位法》在基本构架和主要内容上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等教育法律相协调。


    4、建议教育部等部门在《学位法》初稿形成后,向有关专家、学校和社会广泛征求意见,使之更加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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