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案事由:
1985年《中共中央关于教育体制改革的决定》中提出,要在20世纪末普及九年义务教育,2000年,这个目标基本实现了。但是由于国家经济发展水平较低,政府财政支付能力不足,以及义务教育以县、乡为主的管理体制,相当一部分农村的“普九”资金是靠学校自身借贷、集资筹集的。2000年以后,农村(特别是贫困地区)义务教育阶段的危房改造、新建校舍等借贷和集资的数额继续增加。据调查,2005年实施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以后,农村义务教育学校的公用经费紧张状况大大缓解,但是债务问题依然严重,缺乏有效的偿还机制;“以县为主”的债务偿还体制收效甚微,亟待完善。学校负债问题严重影响了当地的教学秩序、损坏了学校和政府的声誉。从义务教育的性质出发,债务偿还最终应是政府的责任,在建立和谐社会的大背景下,应当引起高度重视,并出台解决的办法。
一、农村义务教育负债的基本情况
1、“普九”欠债额大面广。据调查,截至2004年,全国88.3%的地区仍未还清“普九”债务,其中52.67%的地区“负债沉重,无力偿还”。据不完全统计,全国“普九”债务总和至少在500亿元以上。我们估计要达1000亿至2000亿。农村义务教育债务不仅存在于西部和中部贫困地区,甚至东部省身份也普遍存在。如东部某省截止2006年底义务教育的负债目前仍有100亿元左右。
2、欠债时间长问题多。义务教育欠债短则五年,长则超过十年。以成都市某县为例,1996年以前的债务就达2164万元,至今拖欠已超过8年。据不完全统计,全国现有“普九”欠债中拖欠8年以上的应在1/3以上。由于多种原因,导致大量的“普九”借款逐渐成为死债,农村社会不安定因素在明显增加。
3、学校和乡镇政府为主要债务人。据调查,义务教育借债的主要目的是建校舍、危房改造;欠债对象包括当地银行、信用社、包工队、企业、村民甚至教师,债务人为当地乡镇政府和学校。很多学校校长不得不应对债主上门逼债,经常东躲西藏。还有不少校长是借自己个人的钱,几近破产。
二、农村义务教育负债偿还情况
按照《国务院关于基础教育改革与发展的决定》(国发[2002]21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完善农村义务教育管理体制的通知》(国发[2002]28号)精神,农村基础教育实施地方政府负责,分级管理,以县为主的体制;农村中小学不得举债建设,;县级人民政府要采取有效措施,清理核实农村中小学义务教育欠债,摸清债务来源和使用情况并负责偿还。但是近几年来,农村义务教育负债仍有所增加,偿还缓慢。
1、部分东部和中部省份、地市出台还债措施。2004年前后,东、中部一些省、地级市政府,例如广东省、湖南省等地都制定办法、或拨财政专款还债。如广东省2004年核实准备帮助的债务基数60多亿元,当年拨专款20亿元。湖南省规定2005年底前将债务从学校全部剥离到当地政府,挂账停息,纳入政府消赤减债的整体规划,力争3年左右化解完毕。山东、安徽的一些市、县,也将偿还教育负债纳入每年财政预算,限时偿清。这些地区逐步摸索出了充分利用已有资源,以县为主、根据经济状况区别对待的还债思路,但总体上经济发展水平决定了政府偿还债务的能力和力度。
2、农村贫困地区缺少还债资金。例如,甘肃某县2005年财政收入3000万元左右,但财政支出将近1亿元,缺口一直依靠中央财政补助,但该县教育负债1.9亿元,其中近一半为义务教育负债。2001年农村税费改革和2002年实行“以县为主”以后,贫困地区乡镇失去了偿还能力;2005年以前,学校偿还“普九”债务的经费主要来源于向学生收取的杂费。虽然收费数量有限,债务偿还缓慢,但债主普遍对学校寄以希望。实施农村义务教育免费以后,上级补助的资金禁止还债,学校由此也失去了获得还债资金的渠道。长期以来,上级政府对农村贫困地区的转移支付虽有增加,但是尚不能满足人员开支增长的需要,更遑论还债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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