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国家针对民族地区矿产资源和水资源陆续出台了一系列法律、法规和政策,具体如下:
1、《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民族工作,加快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的决定》(中发2005[10]号) 明确提出,坚持开发者付费、受益者补偿、破坏者赔偿的原则,尽快建立生态建设和环境保护补偿机制,对在建立自然保护区、重要生态功能保护区和生态环境建设等方面做出贡献的民族地区给予合理补偿,并切实解决当地农民增收和长远生计问题。在民族地区开发资源时,要充分考虑地方和群众的利益,在配套产业、社会服务业、劳动用工等方面给予适当照顾。在安排使用国家征收的矿产资源和水资源补偿费时,加大对民族地区的投入,并优先考虑原产地的民族地区。国家在民族地区收取的新增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费,原则上通过土地开发整理项目予以返还。
2、《国务院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若干规定》中明确规定,国家征收的矿产资源补偿费在安排使用时,要加大对民族自治地方的投入,并优先考虑原产地的民族自治地方。
国家加快建立生态补偿机制,根据开发者付费、受益者补偿、破坏者赔偿的原则,从国家、区域、产业三个层面,通过财政转移支付、项目支持等措施,对在野生动物保护和自然保护区建设等生态环境方面作出贡献的民族自治地方,给予合理补偿。
3、1993年国务院颁布的《矿产资源补偿征收管理规定》明确要求,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开采矿产资源,缴纳矿产资源补偿费。矿产资源补偿费按照矿产品销售收入的一定比例计征,根据不同的矿产资源,按其销售收入的0.5-4%征收。中央与省市分成比例为5:5,与自治区分成比例为4:6。
4、2000年国务院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中规定:凡勘查、开采矿藏和修建道路、水利、电力、通讯等工程,需要占用或征用林地的,经审核同意的,预交森林植被恢复费;临时占用林地的期限不得超过两年,并不得在临时占用的林地上修建永久性建筑物;占用期满后,用地单位必须恢复林业生产条件。
5、财政部、国家林业局《森林植被恢复费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中规定:预交森林植被恢复费根据林地性质,每平方米收取2-10元不等。所收取的森林植被恢复费省、自治区集中用于全省(自治区)范围内异地植树造林、恢复森林植被的比例不得高于20%(直辖市可高于20%),通过省、自治区财政专项转移支付返还被占用或征用林地所在县、地(州、市)级财政用于植树造林、恢复森林植被的比例不得低于80%;
近年来,中央有关部门和全国各地贯彻落实中央民族工作会议精神取得了很大成就,但也存在一些问题。从各地反映的情况看,主要是中央对民族地区的有关优惠政策落实难,关键问题在中央有关部门尚未制定出有关实施细则。在生态建设和资源开发方面反映的问题主要有:
1、石油、天然气等资源开发补偿难。现行的石油天然气资源税是依据1993年的《资源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按照从量计征的办法征收的。这些年国际原油价格长期居高不下,一直保持在每吨3800元以上,石油企业的利润增长幅度很大,但石油天然气资源税则长时间停留在12-14元/吨,直到2005年7月以后才调整为14元-30元/吨之间。现行的矿产资源补偿标准是依据1994年国家出台的《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规定》,对天然气矿产资源补偿费按1%的征收率来执行的,至今没有进行过调整。
2、资源开采企业上缴资源地的税收少。西部地区石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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