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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尽早制定《学前教育法》的建议



 
    一、学前教育的重要性要求尽快制定《学前教育法》
    脑科学的研究成果表明,人脑3岁前形成了70%以上的脑细胞,4岁时额叶发育基本成熟,5岁前脑重增长最快,5—6岁是大脑机制发展的第一个加速期:同时,丰富的环境刺激可以促进脑细胞迅速增长、发育,而适宜的早期教育是促进脑发育充分和完善的最有效的环境刺激因素。科学研究还表明,2—3岁是口头语言发展的关键期,5—6岁是掌握词汇和数概念的最佳期,6岁前是性格的奠基期,是个体一生中最富有可塑性的时期。
    由此可见,重视发展和规范学前教育,就是抓住了促进个体发展的关键时期,抓住了提高基础教育质量和国民素质的最佳时刻。同时,重视和规范学前教育将提高儿童及其家庭的生活质量和水平,减少特殊教育的需求,降低青少年犯罪率,从而给国家带来经济收益一一国外的实践表明,收益在花费的3倍以上。而重视发展和规范学前教育的首要之举就是要制定《学前教育法》。
    二、我国学前教育存在的问题呼唤《学前教育法》尽快出台
    改革开放20多年来,我国学前教育事业在党和政府的领导下获得了长足的发展。我国在1995年颁布的《教育法》还明确规定,学前教育是我国教育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国家学制的第一阶段,是基础教育的基础。
但是由于个体发展和教育规律方面科学知识的不普及,由于学前教育的基石作用的隐蔽性,导致很多相关部门和人士对“学前教育是基础教育的有机组成部分,是素质教育的基础”这样一种性质、地位缺乏认识,而仅将其认为是一种“福利”事业。所以很多地方长期以来忽视了对学前教育的领导、管理和教研工作。这些地方或没有专门的幼教管理机构,或把学前教育划归妇联管理。甚至教育主管部门有时在年度工作计划和总结中也不提及学前教育。这些都使得学前教育发展缺乏必要的领导和重视,没有相应的编制标准和资金保证。
    特别是由于缺乏有力的全国性的法律规范,在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转轨的形势下,不少企事业单位在转制过程中与所办幼儿园脱钩,致使大批幼儿园关停并转、出租出售。仅1994年全国就减少幼儿园11000多所。一些地方政府也停止对其所办幼儿园的财政拨款。这导致了教育资源和教师的严重流失以及幼教质量的大幅下降。
    与此同时各种社会力量兴办的幼儿园如雨后春笋般发展起来。它们的出现对于普及学前教育具有很大的积极意义。但是对它们的管理不到位,对其办园条件、教师资格、收费标准、人事制度、办园质量与视导评估缺乏应有的规范,对它们的办学自主权缺乏必要的保障。幼儿园转制现象的大量出现,也急需对个人承办者的自身条件、办园行为、与教职工的关系、工资制度等进行法律规范。
    另外幼儿园教师的待遇普遍偏低。他们应该得到的培训、学习机会和条件得不到很好的保证,甚至都未将其列入国家和省市教师继续教育工程。绝大部分农村幼儿园教师和社会力量举办的幼儿园教师还没有享受到应有的社会保障(如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养老保险),从而严重制约了农村幼教事业和民办幼教事业的发展。
    学前儿童的权利也有待进一步得到保障。一是有些地方违反有关教育规章,在幼儿园周边或开停车场、游戏厅,或排放污水、污气,严重影响儿童的身心健康和幼儿园教育教学工作的开展。二是有些幼儿园收费过高,有些则先行测试挑选,剥夺了部分儿童平等受教育的权利。
    三、立法现状要求尽快制定《学前教育法》
    12年前颁布的《幼儿园管理条例》,无论是从客观情况的变化上看,还是从它仅局限于“幼儿园”、“管理”上看,还是从法律层次上看,都已不能满足幼教事业发展需要。应该在已有的全国性的涉及幼教的法规和规章的的基础上,参考近几年陆续出台的一些地方法规,在目前我国已有的教育法规系列中补上《学前教育法》,从而有力地规范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学前教育中出现的平等主体间的横向法律关系,去解决旧有的纵向管理关系中出现的新问题。这里包括学前教育与政府、社会、社区、家长的关系,特别是教育行政部门职能向间接、宏观管理的转变。毫无疑问,《学前教育法》也将弥补过去法规中的不足,特别是在幼儿教师的待遇、培训和幼儿园的经费来源、事故责任方面的规定不清晰或约束不到位的问题。
    四、抓住当前的良好契机尽快制定《学前教育法》
    当前,一方面,党和政府越来越重视学前教育。1998年,幼儿教育被列入《面向21世纪教育振兴行动计划》;1999年李岚清副总理两次主持召开幼教座谈会;同年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教育改革,全面推进素质教育的决定》充分肯定了幼儿教育在素质教育中的第一环的基础地位。另一方面,激烈的国际竞争归结为人才竞争、教育竞争。所以世界潮流、国际趋势就顺理成章地空前重视学前教育,并通过立法予以保证。许多发达国家先后颁发相应法律,甚至将学前教育列在国家教育目标的首位,提出“所有儿童都要有良好的学前准备”。儿童代表未来;有教育才有未来。我们必须迎头赶上世界潮流。
    条件已经具备,形势十分逼人。现在是制定《学前教育法》,从而实现《中国教育改革和发展纲要》提出的“争取到本世纪末,初步建立起教育法律、法规体系的框架”的时候了。
    五、《学前教育法》应强调的内容
    根据前面所述,我们希望制定此法时应强调以下内容。
    学前教育的性质、宗旨及其在国家教育事业中的地位。
    政府对学前教育的责任和间接宏观的管理职能。政府对民办学前教育、贫困农村学前教育、少数民族儿童学前教育、残疾儿童学前教育的鼓励与支持。政府所办学前教育机构的编制、经费及其示范作用。
    学前教育机构的条件(举办者资格、资金额度、周边环境、教师资历和数量、园舍设备状况、管理和安全卫生制度)的认证。
    学前教育的督导、评价的标准和机构。
    学前教育机构及从业人员尊重、爱护儿童,贯彻教育方针的责任;学前教育机构的办学自主权;学前教育从业人员享受社会保障权利和得到学习进修、评定职称机会的保证。
    学前教育机构中儿童的权利。
    学前教育机构与从业人员的关系。
    学前教育机构与社区、家庭的关系。
    此外,我们还特别建议,《学前教育法》要尽可能具体规定对各种违法行为的处理,并明确执法主体。 
                 (2001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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