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资产大额损失不仅造成了巨额国有资产的流失和企业生产资金的严重不足,还滋生了腐败、引发了工人下岗等诸多影响社会安定团结的问题,严重干扰了国民经济的正常运行;特别是金融领域的大额损失,还潜伏着巨大的金融风险和社会风险。通过对大额损失的专项审计,查清责任人和资金流失去向,可以追回流失的国有资产,有效封闭金融风险。为了保证国民经济的正常运行,有效的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建议尽快建立大额损失专项审计制度:
一、审计的对象。大额损失专项审计的对象为国有企事业单位和有国有股份的股份企业。根据当前金融不良资产问题严重的情况,审计重点应为金融不良资产损失。大额损失的金额可界定为5000万元(含)以上的损失额。
二、审计的目的。大额损失专项审计目的是确定损失原因,确定损失责任,确定资产流失走向,追回被贪污、转移、隐匿和采取不正当手段占有的国有资产。大额损失专项审计要与反腐败斗争相结合,与问责制相结合,要与维护社会经济秩序相结合,要与挽回经济损失相结合,要与化解社会矛盾相结合,要与深化经济体制改革相结合。
三、审计的方法。审计的组织要采取主管领导挂帅,纪检委参与,审计部门主办,多部门配合,人代会和政协监督,专业办案和发动群众相结合。要建立常规的大额损失专项审计上报、立案、审计、处理制度和程序。凡是发生大额损失的单位和部门必须及时如实上报,主动接受审计。要有严谨的立案、审计、处理操作规程。对于隐瞒不报的要有严厉的处罚措施。
四、审计的范围。大额损失专项审计既要重视即期发生的损失,也要重视历史遗留问题。要有步骤、分阶段的对历史遗留问题进行大额损失专项审计。由于历史遗留问题形成原因复杂,资产流失走向复杂,有必要作为当前工作的重点突破口,集中必要的人力和精力,抓紧抓实,认真解决。
五、审计的监督。为了有效的支持和保证大额损失专项审计工作的进行,要加大大额损失专项审计的公开性、透明性。要充分发挥人大政协的作用,建立大额损失专项审计的汇报和通报制度。损失额在1亿元(含)以下的,要向人代会专门委员会汇报,向政协专门委员会通报;损失额在1亿元以上5亿元(含)以下的,要向人代会常委会汇报,向政协常委会通报;损失额在5亿元(不含)以上的,要向人代会全体会议汇报,向政协全体会议通报。通过这一制度,最大限度的排除和减少对大额损失专项审计工作的干扰和对大额损失专项审计部门的非正常压力。对存在争议的审计结果,要专项向人大汇报,向政协通报,必要时组成有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参加的调查组核实审计结果。 (200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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