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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完善生态环境保护法规体系



    改革开放以来,国家高度重视环境保护工作,采取了一系列重大举措,使我国一些地区的生态环境得到保护和改善。但是,我国生态环境形势仍然十分严峻,一些地区生态环境恶化的趋势还没有得到有效遏制,生态环境破坏的范围在扩大,程度在加剧,危害在加重。

    造成我国生态恶化和破坏的原因是多方面的,法规体系不健全是重要原因之一。近二十多年来,我国颁布了一系列有关环境保护与自然资源管理的法律法规。但由于这些法律法规的侧重点不同,尚未形成系统的生态保护法规体系,各资源法大都针对自然环境中的某一特定要素来制定,没有考虑自然环境的有机整体性和各要素的相互依存关系。这种单要素管理难以起到整体效果,不能满足生态保护的客观要求。

    近年来,国际上已从单要素管理向多要素、全系统综合管理转变,强调对生态保护的统一监督和综合管理。很多国家制定了综合性生态环境保护法,由单一生态环境要素的治理和保护,日益走向对生态系统的整体性保护。澳大利亚和法国均采用了环境法典化的模式,制定综合性环境法典。日本于1993年制定了《环境基本法》,用以取代《公害对策基本法》和《自然环境保全法》,明确了环境保护的基本理念包括保持生态系统的平衡。俄罗斯2002年颁布了一部综合性的生态环境保护法,即《俄罗斯联邦环境保护法》,明确以保障生态安全为目的,注重生态系统整体性保护,确立了生态保护的法律制度和措施,国外的这些立法经验值得我们研究和借鉴。

    生态问题是一个综合性问题,不能仅以单一的要素看待和衡量。只有树立宏观的、系统的观念,才能做好生态保护和建设工作。无论是污染防治,还是生态保护都具有很强的宏观性、社会性、综合性,涉及到各个部门的工作,要实行综合治理,统一立法、统一规划、统一监管。

    为此,提出如下建议:

    一、抓紧制定综合性的生态保护法。以我国现有的环境体系为基础,以遵循生态系统客观规律、坚持生态化方向为基本原则进行整合与重构,设计出我国生态保护法的基本框架,明确生态保护的目的、原则、适用范围、基本法律制度和措施,确立统一监管、整体保护的管理体制,完善监督检查和法律责任的规定。一部以“生态系统方式”为理念的综合性生态保护法,必然会为我国生态保护和建设提供强有力的保障。

    二、建立和完善生态保护法律制度和标准,弥补各部自然资源法中生态保护缺失。如建立生态区划制度、生态规划制度、生态效益补偿制度、生态建设项目管理制度、生态风险评估制度,生态示范区制度、生态监测制度、生态破坏预警制度等。

 
(200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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