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表议案与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的主要区别有:
(1)代表议案经由代表团或者法定代表人数提出,而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则不受代表人数的限制,可以由代表个人或若干人联名提出;
(2)代表议案须经人民代表大会审议通过,而代表建议、批评或意见则由大会秘书处、人大常委会的办事机构交有关机关或组织研究处理;
(3)代表议案涉及的内容必须是属于人民代表大会的职权范围的重大问题,而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可以不限于这个范围;
(4)代表议案通过后具有法律约束力,国家机关、有关组织和单位必须执行,而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可由承办单位根据条件,研究办理;
(5)代表议案必须在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规定的截止日期之前提出,而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没有截止日期的规定,会议期间可以提出,闭会期间也可以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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