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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眸60年——多党合作基础知识”有奖征答 学习参考资料(三)


    五、共同团结奋斗、共同繁荣发展是新世纪新阶段民族工作的主题

    28.社会主义时期是各民族共同发展繁荣时期。我国是一个统一的多民族国家,做好民族工作,解决好民族问题,是关系到民族团结、经济发展、社会稳定和祖国统一的大事。新中国的成立和社会主义制度的确立,开创了中华民族历史的新纪元。中国共产党把马克思主义的民族理论与中国民族问题实际相结合,确立了平等、团结、互助的社会主义民族关系,建立了符合我国国情和各民族根本利益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制定了一系列促进各民族共同发展繁荣的方针政策,走出了一条具有中国特色的处理民族问题的正确道路。这些正确的政策和制度,保证了我国平等、团结、互助的社会主义民族关系的形成和巩固,保证了各民族在共同发展、共同繁荣的道路上不断前进,保证了我们多民族国家的政治统一、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

    民族、阶级、国家都有自己产生、发展和消亡的客观规律。社会主义时期是各民族共同发展繁荣的时期,新中国成立和社会主义制度确立以后,全国各族人民成为国家和社会的主人,真正掌握了自己的命运,实现了各族人民在根本利益上的一致。这是各民族大团结、各民族人民同呼吸、共命运、心连心的坚实政治基础。民族特点和民族差异将长期存在。我们既不能忽视民族特点和民族差异,也不能人为地扩大民族差别。江泽民同志强调:“全党同志必须把加强民族团结、促进各民族共同发展和共同繁荣,作为整个社会主义初级阶段民族工作的行动纲领。”

    党的十六大明确提出了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奋斗目标和行动纲领,为新世纪新阶段党和国家事业的发展指明了前进方向,也为我国民族团结进步事业的发展勾画了美好前景。落实十六大确定的各项任务,实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宏伟目标,就是要更好地实现各民族的共同团结奋斗和共同繁荣发展。这是新世纪新阶段民族工作的主题。在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新阶段,我国民族工作的主要任务是,高举邓小平理论伟大旗帜,全面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坚持党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路线,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加快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的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提高少数民族人民群众的生活水平,加强民族团结,维护祖国统一和社会稳定,巩固和发展平等、团结、互助的社会主义民族关系,逐步实现各民族的共同发展和共同繁荣。

    29.民族、宗教无小事。民族、宗教问题历来是十分复杂的问题,也是当今世界许多国家面临的普遍性问题。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我国的民族工作、宗教工作面临着许多新课题。江泽民同志多次强调民族宗教无小事,并指出:“没有民族问题、宗教问题的正确解决,就没有国家的团结、稳定和统一。”民族、宗教问题是关系我们国家统一、社会稳定、边防巩固、建设成功的大问题。东欧剧变、苏联解体的教训再一次说明,在社会主义条件下,正确处理民族、宗教问题是一个带根本性的问题。这些年世界上发生的战乱和冲突,大都与民族、宗教问题有关。我国民族、宗教方面总的情况是好的,民族关系是和睦的,民族团结是巩固的,宗教界也是稳定的。这充分说明,我们中华民族是有强大凝聚力的,我们党的民族政策和宗教政策是正确的,我们的民族工作和宗教工作是卓有成效的。

    当然也要看到,我们的民族工作、宗教工作还存在一些问题,有的还相当严峻。特别是在国际敌对势力以民族、宗教问题为突破口,加紧对我国进行西化、分化的情况下,我们的民族、宗教工作面临许多新情况、新问题,围绕民族问题进行的分裂与反分裂的斗争十分尖锐。

    全党都要充分认识民族问题的长期性、复杂性和重要性,高度重视民族工作和宗教工作。要用团结、教育和疏导的办法,正确处理各民族和民族地区的人民内部矛盾,及时解决出现的利益纠纷,防止不尊重民族风俗习惯、伤害民族感情的事件发生。对于破坏民族关系、民族团结和社会稳定的突发事件,必须及时采取措施,坚决消弭在萌芽状态,绝不能姑息迁就,犹豫不决。同时,必须掌握好政策,严格区分和正确处理两类不同性质的矛盾。对各民族中违法犯罪分子,都应当依法惩处。要在实践中不断总结经验教训,增长处理民族问题和宗教问题的才干,见微知著,未雨绸缪,从容应对。要教育各民族群众高举团结和法律的旗帜,自觉维护社会稳定。

    30.坚持和完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是解决我国民族问题的根本制度,《民族区域自治法》是以法律形式把这种制度确定下来的一项基本法律。,这一制度把国家的集中统一与少数民族聚居地区的区域自治有机结合起来,把政治因素与经济因素有机结合起来,具有强大的生命力,是完全适合我国国情的解决民族问题的基本制度,是我们党和各族人民的一个伟大创举。

    在各少数民族聚居地区,建立民族自治地方,既保证了国家的集中统一领导,又保证了少数民族的民主权利。这是我国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重要特点,也是我们的政治优势,必须坚持和发挥。坚持和完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就是要在任何时候都要正确地把握维护国家统一与实行民族区域自治的关系;国家要依法保障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权利,民族自治地方要全面贯彻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并结合本地实际创造性地开展工作。

    《民族区域自治法》集中体现了党的民族政策,体现了各族人民的共同意志,为坚持和完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提供了法律保障。必须建立和健全同实施《民族区域自治法》配套的法规体系和监督机制,使自治法在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中更好地发挥作用。中央有关部门和各级政府都要制定实施自治法的规定或措施。涉及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的政策、法规,要体现自治法的精神,有助于自治法的实施。抓紧制定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已制定的要总结经验,不断完善。制定保障杂居散居少数民族权利的法规,形成比较完备的社会主义民族法规体系和监督机制。在各族干部群众特别是领导干部中加强《民族区域自治法》的宣传教育,依法做好民族工作。各级党委和政府要带头贯彻《民族区域自治法》,认真研究和解决这一法律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坚定不移地把这一法律实施好。

    31.巩固和发展平等、团结、互助的社会主义民族关系。新中国成立后,确立了各民族平等、团结、互助的社会主义民族关系,并且载人了我国宪法和民族区域自治法。党的十三届七中全会和七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根据宪法的精神、形势的发展和各族人民的愿望,把建立和发展平等互助、团结合作、共同繁荣的社会主义民族关系,作为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一项重要原则。党的十六大进一步强调要高举爱国主义、社会主义的旗帜,加强全国各族人民的大团结,坚持和完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做好民族工作,团结一切可以团结的力量,不断增强中华民族的凝聚力。

    在民族平等的基础上加强民族团结和祖国统一,是各族人民根本利益之所在。中华民族经历了几千年交融的过程,各族人民在彼此交往中特别是近百年反对共同敌人斗争中,发展了休戚与共、相互依存的亲密关系,各民族同呼吸,共命运,心连心。汉族离不开少数民族,少数民族离不开汉族,少数民族之间也相互离不开。

    各民族之间的团结合作是一个关系到国家前途和命运的重大问题。历史一再证明,团结就兴盛,就繁荣;分裂就动乱,就衰败。因此,要不断加强民族团结,加强党内领导层和各族干部的团结,无论哪个民族的党员或领导干部,都要站在党和人民的立场上,互相关心,互相尊重,互相学习,互相帮助,互相支持。对蓄意破坏民族团结的言行,不管哪个民族都要进行坚决的斗争。

    加强各民族大团结,既要反对大民族主义,也要反对地方民族主义。在全国,要注意处理好汉族与少数民族的关系。在民族自治地方,还要注意处理好自治民族与其他民族的关系。提倡各民族相互亲近、相互交流,不断增进各族群众的兄弟情谊。正确对待不同民族之间或同一民族内部出现的矛盾,谨防将民间纠纷转化为民族纷争。

    要向全党开展马克思主义的民族理论和党的民族政策的学习与教育,提高各级干部和广大党员执行党的民族政策的水平,增强做好民族工作的自觉性和责任感。坚持在全社会开展民族团结进步的宣传教育,使广大人民群众牢固树立“三个离不开”思想。尤其要注意在各族青少年中开展这方面的教育工作,让我国各民族大团结的优良传统代代相传。

    32.着力加快民族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现阶段我国的民族问题,突出和集中地表现为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迫切要求加快经济和社会的发展。加快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的发展,逐步缩小东西部发展差距,实现共同繁荣,是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中继续处理好民族问题的根本任务。

    加快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的发展,是我国社会主义事业的本质要求在民族工作上的体现,也是党的民族政策的基本出发点和归宿。民族地区地域广大,资源丰富,潜在市场广阔,战略地位十分重要。在国家未来的发展战略中,加快民族地区的发展将摆在更加突出的位置。这是逐步缩小全国各地区之间的发展差距、最终实现全体人民共同富裕的要求,是保持国民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实现我国现代化建设第三步战略目标的要求,也是加强民族团结、保持社会稳定、维护祖国统一的要求。因此,加快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的发展,不仅是一个重大的经济问题,也是一个重大的政治问题。民族地区的广大干部和群众要抓住机遇,发扬自力更生、艰苦奋斗的精神,努力创造改革和建设的新业绩。

    民族地区的发展,要努力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对外开放的新的历史条件,坚持按客观经济规律办事,坚持从本地区的实际出发,充分发挥地区优势。国家加大对民族地区支持的力度,同时通过政策引导吸引国内外资金、技术、人才等,投人民族地区的开发。重点帮助民族地区建设一批对经济发展起重大作用的水利、交通、通信、能源等基础设施项目。合理开发和利用民族地区的资源,建立一些产业基地,使之成为促进民族地区和国家经济增长的重要支点。坚定不移地实施科教兴国战略,加快实用科技开发和成果转化,积极引导科技人才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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