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2年元月,民进江西省委会提出的《关于加强城市工程抗震管理,依法做好工程场地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的提案》被江西省政协八届委员会评为优秀提案。这是民进江西省委会切实履行参政议政职能,居安思危,为防震减灾建言献策的成果。
事情起于1997年,民进江西省委会在开展“知情议政日”活动时,了解到南昌市几乎所有民用建筑在设计时都没有考虑抗震问题,城市基础设施抗震能力差,特别是近些年来新建的大型重点工程,如交通、能源、化工等生命线工程和特殊工程的地震安全性评价均未列入工程立项的审批程序之中,一些直接关系江西省的地震监测预报和工程抗震所必须的基础科学研究,如《重点城市的震害预测》、《南昌地震小区划》等都未能在省里立项开展。这种现状与国办发199436号文件提出的“争取用10年左右的时间,使我国大中城市和人口稠密、经济发达地区具备抗御6级左右地震的能力”和国办发19962号文件将南昌等13个大中城市列为地震重点监视防御城市的精神是不相符的,也是很令人担忧的大问题。
就在1997年8月11日8时45分,距南昌20多公里的高安市发生了3.1级地震,三层以上建筑摇摆明显。这次地震是受郯庐裂带山东郯城——安徽庐江影响所致历史上发生过郯庐8.5级大地震,南昌正处在这条大断裂带的延伸线上。此次高安地震应视为郯庐断裂带对南昌的影响进入了活动期的一个信号。当时地震预报尚未过关,江西省地震活动水平总体呈上升趋势,所以不能保证南昌市今后就不会发生破坏性地震,更不能保证附近破坏性地震不会波及南昌,产生破坏性作用。
为此,民进江西省委会在江西省地震局的支持帮助下,组织了专题调研,并于1998年2月在江西省政协八届一次会议上提交了《关于加强城市工程抗震管理,依法做好场地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的提案》。在提案中主要提出了以下建议:1、要努力推进有关地震安全性评价地方法规的尽快出台,同时认真贯彻执行国家现有的法规并制定相应的实施细则,加强执法检查和监督;2、有关部门要严格按职能分工,依法在抗震设防标准、抗震设计和施工质量三个环节上把好关,切实提高南昌市和江西省一些重要城市的抗震能力。建议地震行政管理部门参与重要工程项目防震措施的审批。
这一提案被转到有关建设部门办理时,当时并未得到应有重视,对于提案中的建议也不以为然。他们在答复中认为,根据1990年国务院《中国地震区划图》以及建抗[89]第586号文件精神和《建筑抗震设计规范》,南昌地震烈度小于6度,属于低烈度、非抗震设防城市,建设工程场地并不需要做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对这一不同意见的答复,民进江西省委会再一次进行深入调查,并再三向省地震局有关专家咨询。通过论证之后,感到建设部门的认识是不全面的,不重视防震的后果是可虑的。所以,在反馈意见时,对这一答复明确表示不满意,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国办发[1994]36号和[1996]2号文件精神再次陈述做好工程场地地震安全性评价工程和南昌市需要抗震设防的理由。有关建设部门在接到对其答复“不满意”的意见后,为之震动。他们非常重视,立即邀请民进江西省委会、江西省政府办公厅督办处、政协江西省提案办、江西省地震局和有关专家联合“开门办案”,通过各自说明理由、面对面座谈、协商和论证之后,取得了共识。随后承办单位再次答复,表示对重大工程实行工程场地地震安全性评价等建议,“将认真研究,逐步落实,做好建设工程抗震防灾工作”。此后,江西省政府各有关部门即开始了工程建设场地地震安全性评价法规的研究制定工作。
2000年5月19日,江西省人民政府第44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了《江西省工程建设场地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办法》,省长舒圣佑签字,以省政府第98号令发出,自7月1日起施行。该《办法》吸收了以上提案的主要建议。体现在:1、《办法》的出台及其第一条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和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正是落实了提案的第一条建议;2、《办法》第五条规定“……省地震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省地震安全性评定委员会的意见,审定地震安全性评价结果,确定工程的抗震设防要求……”,第十三条规定“设计单位必须严格按照抗震设防要求和抗震设计规范进行抗震设计。施工单位必须严格按照抗震设计和施工规范进行施工”等正是吸收了提案的第二条建议。2001年7月,《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防震减灾工作的通知》文件出台,对进一步加强江西省防震减灾工作出了具体部署。
从防震减灾提案的提出到有关条例的出台,民进江西省委会发挥了重要的作用,随着上述条例的贯彻实施,江西省的防震减灾工作必将大大加强,人民的生命财产安全又多了一份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