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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百姓·民生) 53.中国对不同社会群体劳动力就业采取了哪些针对性的措施?

发布时间:2008-03-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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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世纪80年代以来,随着农村改革的成功与城镇化的推进,大批农村劳动力开始到城镇流动就业。为有效引导其就业,中国政府相继推行了“农村劳动力开发就业试点项目”、“农村劳动力跨地区流动有序化工程”,并收到比较明显的成效。2000年以后,逐步取消对企业使用农民工的行政审批,取消对农民进城务工的职业工种限制,切实解决拖欠和克扣农民工工资问题,做好农民工培训工作,改善农民工的生产生活条件,高度重视农民工的生产安全和职业病防治问题,并将农民工纳入工伤保险范围。2003年9月,农业部、劳动保障部、教育部、科技部、建设部、财政部联合颁布了《2003~2010年全国农民工培训规划》,强调充分调动一切可以利用的资源,广泛开展农民工培训工作。培训内容为引导性培训和职业技能培训。引导性培训主要是开展基本权益保护、法律知识、城市生活常识、寻找就业岗位等方面知识的培训。职业技能培训是根据国家职业标准和不同行业、不同工种、不同岗位对从业人员基本技能和技术操作规程的要求,安排培训内容,设置培训课程培训,是提高农民工岗位工作能力的重要途径,是增强农民工就业竞争力的重要手段。另外,全国各地从2004年起,组织实施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阳光工程”。该工程由政府公共财政支持,主要在粮食主产区,劳动力主要输出地区,贫困地区和偏远山区开展将农村劳动力转移到非农领域就业前的职业技能培训示范项目。

  中国政府保护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劳动权利,消除就业性别歧视,实行男女同工同酬,积极开发适合妇女特点的就业领域和就业方式,并将年龄偏大(40周岁以上)、职业技能偏低、家庭生活困难(“低保”对象)的三类下岗失业妇女列为中国就业的重点援助对象,明显促进了妇女就业。2005年底,全国城乡女性就业人数达到 34,121 万人,比 2000 年增加 2,400 万人,女性就业人员占全社会的比重达 45.4%,高于中国妇女发展纲要确定的到 2010 年要达到 40%的目标。

  中国在解决残疾人就业问题方面,积极发挥政府和社会的作用,努力创造残疾人平等参与社会生活的环境。2007年2月,国务院颁布了《残疾人就业条例》,鼓励社会组织和个人通过多种渠道、多种形式,帮助、支持残疾人就业,鼓励残疾人通过应聘等多种形式就业,禁止在就业中歧视残疾人。经过10多年的努力,残疾人就业率已从1988年的不足50%提高到2003年的83.9%。

  2005年以来,全国各地根据中央政府的要求,普遍开展了消除“零就业家庭”的工作。凡是法定劳动年龄内的家庭人员均处于失业状况的城市居民家庭,都可向住所地街道、社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申请就业援助。街道、社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经确认属实的,应当为该家庭中至少一人提供适当的就业岗位。2007年6月,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发出《关于全面推进零就业家庭援助工作的通知》,要求各地初步摸清本地区零就业家庭的数量,2007年底基本消除城镇现有零就业家庭;积极探索建立动态援助长效工作机制,做到零就业家庭“产生一户,援助一户,消除一户,稳定一户”。截至2007年9月底,全国累计有零就业家庭84.7万户,经过各地开展专项援助,已有81万户零就业家庭实现每户至少一人就业,占总量的95.7%,期末剩余零就业家庭3.7万户。

  “非正规就业”是指“下岗、失业人员个人或组织起来,通过参与社区便民服务、市容环境建设中的公益性劳动,为企事业单位提供各种临时性、突击性的劳务以及家庭手工业、工艺作坊等形式进行生产自救,又无法建立或暂时无条件建立稳定劳动关系的一种就业形式”。2008年1月1日即将生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取消了“正式工”和“临时工”的区别,即无所谓“一般就业和非正规就业的区别”,凡是和单位成立劳动关系(雇佣关系)的都是“正式工”,都要按照法律规定支付工资。

  2006年,中国政府启动了全面推进劳动合同制度实施的3年行动计划,积极开展劳动争议案件处理工作。政府还在全国各类企业和工业园区开展创建和谐劳动关系活动,促进企业全面落实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政策,规范用工行为,促进劳动关系和谐稳定。2007年6月,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的《中国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将在2008年1月1日实施,该法将在保护劳动者就业权益、分类规范不同劳动用工形式、明确用人单位法律责任、保护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健全劳动关系协调机制等五方面都有新突破。

  2007年8月30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并决定从2008年1月1日起施行。该法律含有“反对就业歧视专章”,规定国家保障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劳动权利;用人单位招用人员时,除国家规定的不适合妇女的工种或者岗位外,不得以性别为由拒绝录用妇女或者提高对妇女的录用标准;不得歧视残疾人;保证农村劳动者进城就业享有与城镇劳动者平等的权利,不得对农村劳动者进城就业设置歧视性限制。

  2007年11月8日,国家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颁布了《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对《就业促进法》中就业服务与管理、就业援助的相关制度做了进一步细化和完善,规定劳动者依法享有平等就业的权利,不因民族、种族、性别、宗教信仰等不同而受歧视,再次明确,用人单位招用人员,不得以是传染病病原携带者为由拒绝录用。

 
(责任编辑:杨振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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