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息税果真“有利调节收入差距”?
“目前约70%的居民储蓄存款集中在30%的人手中,从这个角度来说,利息税的征收对居民收入差距起到了一定的调节作用。”针对2007年两会代表委员提出设置利息税起征点或实行累进税率的建议,财政部日前做出上述表示。(2月22日《上海证券报》)
“70%的居民储蓄存款集中在30%的人手中”,言下之意,存款主要出自富人,因此,征收利息税有“劫富”的作用。这种分析,其实相当粗陋。常识告诉我们,在“储蓄存款”之外,还有许多非存款的居民金融资产和非金融性居民财产。真正的富人,并不会把钱主要存在银行里,他们大部分的资产都是以储蓄之外的其他形式而存在的。相反,倒是那些不得不为生计担忧的穷人或一般社会阶层群体,由于生活保障能力贫弱、对未来预期不稳定,才更倾向于把收入存进银行,以备不时之需。这种背景下,仅凭“70%的居民储蓄存款集中在30%的人手中”便推断大多存款者是富人,无疑是不准确的,据此强调利息税合理性,也缺乏说服力。
此外还必须看到,作为“个人所得税”组成的“利息税”,其征收的逻辑前提显然是有“所得”才应纳税。而目前银行年利率只有4.14%,而2007年全年CPI上涨4.8%(今年1月更是高达7.1%,创11年新高),这意味着,居民放在银行里的存款实际上是缩水的。既如此,对一份并不存在的“所得”征税,除了“增加了财政收入”,实在让人看不出其具有多少“调节收入差距”上的正面作用。
(责任编辑:温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