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意纳入政绩考核需要科学操作
近年来,越来越多的地方在评价政府绩效、考核官员政绩时引入了民意调查机制,把民意纳入政绩考核体系当中。如福建省把绩效评估指标的数据采集责任分解到省直15个行政管理部门,由统计调查机构和社情民意调查机构实施公众评议工作。(6月11日《人民日报》)
通过一定的渠道和手段,对普通公民、基层群众的意见、感受、评价进行调查,将调查结果作为官员政绩考核的一个指标,是“从群众中来、到群众中去”原则对政绩考核工作的基本要求。在2006年中央组织部印发实施的《体现科学发展观要求的地方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试行办法》中,对地方党政领导班子民意调查的内容,主要设置了“群众物质生活改善情况”、“城乡扶贫济困情况”、“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情况”等12个评价要点;对领导干部的民意调查,主要设置了“为群众排忧解难、办实事情况”、“廉洁自律和接受监督情况”、“道德品行”等6个评价要点。按照《试行办法》的要求,将民意纳入对地方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应当具有现实的可操作性。
具体而言,将民意纳入地方政绩考核,在观念和法理层面都没有问题,但在操作上需要有科学的程序设计和制度保障。首先,民意调查应当采集到群众的真实意见和感受,要防止有人通过不正常手段,向群众施加暗示和压力,操纵群众选择“标准答案”,迫使群众做出违背其真实意愿的“正确表达”。还要防止有人偷梁换柱、越俎代庖,假借群众的名义填写调查问卷,表达对官员政绩的高度认可。媒体曾披露过多起类似事件:一些地方将民意调查问卷刊登在当地主要报纸上,有的被测评单位为获得高分,乃组织专人大规模搜集、收购报纸、填写问卷。经过这样一番特殊处理的民意调查,其结果能有多少真实性呢?
纳入地方政绩考核的民意调查,应当具有广泛性和代表性。一些地方习惯于通过网络进行民意调查,但网络调查的对象主要是网民,而网民是一个以未婚为主、年龄在18岁至24岁者居多、受教育程度以高中或中专居多、收入偏低(包括无收入)者所占比例最高的群体。网民的意见当然要予以重视,但不能以网民的意见代表民意,不能将网络调查作为考核官员政绩的主要民意依据。妥当的做法是,根据官员所任职地区、履职范围等实际情况,就某一个或几个评价要点,既有针对性地选择特定的人群(如官员履职直接涉及的人群)进行调查,也有意识地选择一些与官员关联性不大、相对超脱的人群进行调查,将两方面的调查结合起来。
通过专业手段采集到真实、全面的民意之后,还有一个科学整合民意、正确认识民意的问题,要注意到民意对于官员政绩考核的复杂性。中共中央党校教授王东京总结过“中国官场三大定律”,其中一个定律是“好人未必是好官”,意思是说,为官意味着责任,履行职责就要办事,办事就难免得罪人,即便是办好事,也可能让一些人不高兴。这样,在民意评价中获得高分的官员,可能是那种很少办事甚或无所事事因此不会得罪人的“好好先生”,而有些在民意评价中得分不高的官员,却可能办了不少实事,因此也得罪了不少人。从总体上看,民意评价与官员政绩当然是正相关的关系,但也不能把两者的关系简单化、绝对化。
考核官员政绩是一项专业性很强的工作,其中采集、整合、认识民意的工作同样也是如此。当下之计,一方面要畅通民意表达渠道,让群众能够自由、充分地提出意见、建议和诉求,真正做到尊重民意、顺应民意。另一方面,也要防止那种表现为极端主义、反智主义的民粹主义倾向,避免将民意(包括网络民意)无限放大、夸大。只有严格遵照专业规范,通过科学的操作和分析,得出客观的、理性的民意调查结果,并按照合理权重将其纳入政绩考核体系,才能很好地发挥民意对政府和官员的制衡监督作用,推动政府绩效评价和官员政绩考核工作不断成熟、完善。
(责任编辑:张政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