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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流出口二流内销”不是公众意愿

发布时间:2011-04-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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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据新华社报道,多年以来我国食品出口合格率均保持在99.8%以上,而内销食品在“多年整顿”的背景下,合格率却只有90%左右,这暴露出食品安全标准“内外有别”的尴尬:一流产品出口、二流产品内销。

  我国食品标准要向国际标准看齐,这不仅仅是社会的愿景,还是公民的一项权利要求。仅仅因为“制定一个标准,需要大量的数据收集及论证,费用较高,而国家对此补助有限,不少花费往往是企业赞助”,就导致食品标准成企业的标准?根据这样的逻辑,谁出钱多,谁就应成为标准的受益者的话,难不成要让消费者集体捐款,来制定一个符合消费者利益的标准吗?

  马克思关于“利益”的经典判断指出:如果有10%的利润,资本就保证到处被使用;有20%的利润,资本就活跃起来;有50%的利润,资本就铤而走险;为了100%的利润,资本就敢践踏一切人间法律;有300%的利润,资本就敢犯任何罪行,甚至冒绞首的危险。试想,在利欲熏心之下,企业怎能不对所谓的标准有所动作,以有利于自身利益的最大化。由此,消费者的权益保障和生命安全又怎能不被熟视无睹?

  国家食品质量标准不能是企业单方面标准的折射。中国消费者协会律师团团长邱宝昌指出,有些标准长期原地踏步,甚至二三十年不变,不但给一些造假企业钻空子提供了可能,也影响到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甚至国家形象。在这样的事实面前,可以说,不发生食品安全事件是侥幸、是偶然,发生了是必然。我国层出不穷的食品安全事件,就是最好的诠释。

  食品安全标准必须立足人的生命安全权、身体健康权是人的最基本权利,据中国消费者协会统计,中国消费者维权获胜后,每案得到的赔偿金平均为700多元人民币,而美国平均每案消费者获赔35万美元,是中国每件赔偿额的3700多倍。这就不难理解我国无数消费者往往会选择放弃维权的原因。

  从社会整体经济安全、公平出发,制定标准而不是让标准在利益面前发生“转向”,才能让消费者的权利得到更好的保护,也才能消除我国消费者权利保护上的不足。

(责任编辑:夏传磊)

作者:朱四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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