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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生勤工俭学的纳税义务应有权利保障

发布时间:2003-07-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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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校学生假期勤工俭学到底该不该缴税?最近舆论正为这个问题争得不可开交,有人认为:大学生纳税,主要培养纳税意识;有人认为:学生打工大部分不是按月计酬的,不太好征税;也有人认为:学生勤工俭学的收入全部用来贴补学习和生活费用,不应收税。甚至有人提议:应该鼓励大学生打工赚点儿学费以减轻农村负担,为此对打工的大学生进行补贴才对!

  对此笔者认为:履行义务必须有个前提,就是相应的权利已得到充分的保障。虽然有的乞丐乞讨的收入已达到税收的起征点,为什么没有人让他们缴税?因为他们许多相应的权利缺乏基本的保障,收入的稳定性、生存的飘浮性等等;虽然不少民工的收入也达到纳税的标准,而且民工也是非常庞大的一个群体,为何没有人提民工纳税的问题,同样,民工关于收入的许多权利也得不到足够的保障,欠薪、劳动时间、劳动强度、工作环境等等都缺乏有效的制度性保障。

  同样,对于大学生的勤工俭学,公共部门也没有提供足够有效的制度或政策以保障他们获得收入的权利,从寻找勤工俭学岗位和兼职工作机会,到签订合同,获得相应的收入,这个过程存在着相当大的监管漏洞:辛苦了两三个月后被欺骗拿不到收入的事情常有发生;因为在校生身份的弱势性,获取的报酬相对于工作量讲也存在很大的不公平;女大学生在家教时被性侵犯的事件也常有发生。

  一般来说,纳税的收入应该是被纳入管理的收入,“纳入管理”不仅意味着最后“收钱”,在很大程度上还看对“收入”获得的权利作了多少保护。比如在德国,德国学生也可利用假期打工获取收入,需申请一张税卡,在应聘工作的时候出示学生证和税卡,并签订《劳动合同》,尽管打的是短工,但老板也要像对待其他工人一样,给学生提供同样的待遇,有了这些公共部门可干预的“契约”,学生的权利就得到了足够的保障。

  从这个角度看,政府不应急着让勤工俭学的学生尽纳税的义务,有必要先为大学生的勤工俭学提供足够制度性保障。


作者:曹林
责任编辑:qichunlei